猶轉送。《清會典事例·戶部·雜賦茶課》:“由陸路者,自 河南 陝州 驗引,移送 潼關 秤盤截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