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鳴琴而治”,鳴琴,指以禮樂教化人民,達到“政簡刑清”的統治效果。舊時常用做稱頌地方官的諛詞。 出處 《呂氏春秋·察賢》:“宓子賤治單父,彈鳴琴,身不下堂,而單父治。” 用法 作謂語、定語;用做稱頌地方官的諛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