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供是被告人在招供時憑空牽扯與案件無關的他人的行為。虛假供述的一種。原因主要有:為推卸或減輕責任、為陷害他人、由於刑訊逼供等。常使司法人員真假難辯,使無罪的人背上有罪的嫌疑甚至蒙受不白之冤。為防攀供現象發生,應向被告人講明誣告陷害他人應負的法律責任。另外,對被告人的供述應進行認真細緻的審查判斷,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能把被告人的供述包括檢舉揭發作為偵査的線索,而不能把它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