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sǐ huǎn | 注音 | ㄙˇ ㄏㄨㄢˇ |
首字母 | sh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緩刑 | ||
反義詞 | 死刑 | ||
基本解釋 |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簡稱。我國在刑罰制度上的一項創造。屬於死刑範疇,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罰。適用於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予以減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作為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死緩制度最初是作為我黨的一項刑事政策發端於1951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適用物件是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損害國家利益未達到最嚴重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上述規定修改為:對於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死刑立即執行;對於故意犯罪未立即執行死刑的,死緩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