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類似於現在的民族自治區域的長官。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和制度,“土司”並不是這些官員的正式官名,而是對類似官員的稱謂。土司的職位還可以世襲。
土司制度是古代當政的王朝利用當地民族集團的上層,以間接統治的形式處理周邊民族問題的一種形式。
土司在自己的領地內擁有比一般地方官更大的權力,土司在轄區內可自行任命屬官,可以自定“土政策”,徵納稅賦,攤派徭役,生死予奪,朝廷概不過問。
土司既是朝廷命官,對中央履行規定的職責和義務,又在轄區內保留傳統的統治機構與權力,可以說是土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