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軍想買房子,可他跟老婆在各個房產中介轉了兩三天,也沒找到滿意的房子,不是價錢太貴,就是地段不合適。
這天,張軍和老婆剛從一家房產中介裡出來,一個小夥走過來,怯生生地問:“叔叔,您想買房嗎?我家裡有一套,還是毛坯房,價格從優,要不要去看看?”張軍看這小夥不超過二十歲,隨口說了一句:“你一個小孩兒,能賣什麼房子?”
小夥見張軍不當回事,一本正經地解釋道:“我已經二十歲了,我媽媽得了重病,爸爸在醫院裡陪她。為了給媽媽看病,我家才著急賣房子。”看小夥說的不像假話,張軍就讓小夥帶他們去看房。
看過房子,張軍和老婆對房子各方面都十分滿意。接下來就是談價錢,張軍故意挑了房子的一些小毛病,然後詢問小夥房價,想殺殺價。
小夥想了想,說:“因為家裡急著用錢,便宜點賣給你們,一口價,100萬。”張軍懷疑自己聽錯了,平心而論,根據這幾天他了解的行情,這房子沒有150萬拿不下來,小夥肯定不懂行情。於是張軍問道:“你爸呢?我想和他談談。”
小夥急了,忙從挎包裡拿出一本房產證,說:“賣房子的事,我完全能做主。您看,房產證上是我一個人的名字。”張軍接過房產證,仔細看了看,無法確定房產證上的“王前”是不是小夥的真名。小夥見張軍遲疑不決,他又拿出身份證讓張軍過目。
身份證、房產證都看到了,這個“王前”就是房子的主人。要是能用這個價格買下這套房子,真是撿了個大“漏”。沒等張軍開口,老婆急不可耐地說:“咱們什麼時候籤合同?”王前拿出兩份售房合同,興奮地說:“現在就可以籤,不過,為了避免雙方反悔你們得先付5萬元定金。”
張軍要求王前在合同上再加一條:“如王前反悔,須賠償張軍50萬元。”王前爽快地答應了他的要求。付定金,籤合同,約定三天後付清尾款,一切辦妥,張軍和老婆高興壞了。高興之餘,老婆有些擔心:“這麼便宜,人家會不會反悔?”張軍自信滿滿地揚了揚手中的合同,說:“咱有合同,小夥要是反悔,得賠償咱們50萬元,他家急等著用錢,不可能反悔的!”
一週後,張軍兩口子如約去付尾款,可和他們碰面的,卻成了王前的父母。他們執意不認合同,說孩子在網上賭博輸了錢,瞞著他們偷偷賣房。房產證上雖是兒子的名字,但他不能做主。
張軍去了律師事務所,律師告訴他,雖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房產交易總價只有市場價的70%,明顯不合理,合同可以撤銷。無奈之下,張軍不得不把撿到手的“漏”還了回去。
律師點評:
故事涉及的一個法律問題,即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並生效,但因意思表達不真實,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使其自始不發生效力。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被撤銷前已發生效力,明顯不同於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詐、脅迫。
故事中,張軍與王前所籤合同雖有效,但價格存在“顯失公平”情況。當然,撤銷前提是,必須由已經成年的王前作為產權人本人依法提出撤銷才行,其父母無權撤銷。如果造成了張軍一方經濟上的損失,也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