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了十七年的死刑

[ 歷史故事 ]

北宋神宗年間有一件驚動了皇帝的女孩殺人案。一名十三歲叫阿雲的少女被貪心叔父賣與叫韋大的老光棍為妻。阿雲不願便決定殺死韋大。

晚上適逢韋大熟睡亂砍,因力小未遂,除砍掉韋大一個手指頭外沒什麼大礙,但殺人案就此產生。知縣將阿雲捉來,阿雲也不抵賴,殺人案就此告破。

知縣以阿雲謀殺親夫的罪名判處阿雲死刑。

案子報到登州知府許遵那裡,許遵不同意。許遵認為阿雲罪不至死,於是簽署了自己的意見,將案子報送到大理寺和審刑院。

大理寺和審刑院審查案卷後認為,即便阿雲不是韋大的妻子,但是其蓄意謀殺,並且造成了對方人身傷害,按照大宋律法一樣要判處死刑。

恰在此時,宋神宗下詔說,謀殺已經造成人身傷害,但官員在審訊犯人並對犯人用刑前,犯人如實供認犯罪的,以自首對待,並依照謀殺罪行降兩個等級論罪。

但刑部不接受許遵的申辯,依然維持死刑判決。

但是,大理寺這次又認為不該殺了。富有戲劇性的是,原來的州官許遵被調往大理寺任大理寺卿,這是大理寺的最高長官,許遵一下子掌握了案件複核的主動權,阿雲被改為有期徒刑。

御史臺當時專門負責督查政府官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御史上書皇帝,彈劾許遵,說許遵利用職務之便枉法。

本來與案子無關的翰林院開始介入,意見相持不下。神宗皇帝把這個案子批覆到翰林院,讓司馬光和王安石這兩個當時最有名望的翰林學士來評判。司馬光支援刑部的死刑判決,王安石支援許遵的有期徒刑判決,兩人為此在朝堂上吵得不亦樂乎,誰也無法說服誰。

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阿雲的判決是按大宋律法來,還是按皇帝的詔書來。按照大宋律法,阿雲判死刑,按照皇帝的詔書,阿雲判有期徒刑。這實際上就是法律效力大,還是皇帝的詔書效力大的問題。

神宗皇帝看到兩人相持不下,又將案子交由其他翰林學士及朝廷官員審議,審議的結果是支援王安石的意見,神宗皇帝御批“可”。

原本這案子就可以結案了,沒想到審刑院的官員又不幹了。他們聯名上書皇帝,要求繼續與王安石辯論。審刑院這邊還在鬧騰,樞密院、中書省的官員也參與進來,紛紛發表意見。

一時間,一起普通的殺人案把大宋的朝堂攪了個天翻地覆,雙方唇槍舌劍,互不相讓。

神宗皇帝看到這樣吵下去也不是個事,於是,就對犯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做出詳細解釋,命令翰林院按自己的解釋擬寫詔書,發往中書省,要中書省遵照執行。

沒想到中書省直接給駁回,說皇上的詔書違背法律,不能執行。這下可把皇帝給惹火了,要是由著你們的性子,不知道這事還要鬧多久,於是宋神宗直接下詔,免除阿雲的死刑,改判有期徒刑。

沒過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雲被釋放回家。回家後的阿雲又重新嫁人生子,案子似乎真的結束了。

沒想到,宋神宗去世後哲宗繼位,司馬光任宰相,司馬光重新審理此案,最終,將已經重新嫁人生子的阿雲以謀殺親夫的罪名重新逮捕並斬首示眾。阿雲多活了十七年後還是沒躲過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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