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仵作引發的官場地震

[ 民間故事 ]

仵作,是古代官府檢驗涉案人員死傷情況的衙役,也就相當於現代的法醫。與其他衙役一樣,仵作雖然具有“公家人”的身份,然而社會貶入賤籍,地位僅相當於妓女、奴婢或戲子,不但自己終生沒有上進的機會,就連子孫後代也被剝奪了一定政治權利。然而,小人物同治年間,杭州府餘杭縣一名叫沈祥的仵作就引發了一波官場拍手稱快。

原來,餘杭縣有一豆腐坊夥計名叫葛品連,別看葛品連其貌不揚、家境貧寒,卻有一位如花似玉的妻子葛畢氏(原名畢秀姑)。葛畢氏面板潔白,頗有姿色,且喜歡穿白衣綠褲,所以市井識字,楊乃武也助人為樂,有時還留小白菜在家裡一同吃飯。不久,街坊流言日漸增多。儘管葛品連聞知流言後未曾窺見二人有進一步的逾越之舉,但礙於人言可畏,葛品連很快帶著小白菜搬離了楊家。

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月,葛品連暴病身亡,葛母沈喻氏早就看小白菜不順眼了,便懷疑葛品連是被小白菜與楊乃武因奸謀害致死,於是便告到縣衙,向餘杭知縣劉錫彤申請驗屍(一說是小白菜為證清白,主動請求驗屍)。

按照清朝法律,檢驗屍傷必須由知縣在仵作的協助下親自進行。尤其是命案,檢驗結果往往決定了案件的性質和偵破方向,不得不予以充分重視。於是,劉錫彤便帶領仵作沈祥以及自己的親隨──門丁沈彩泉趕去驗屍。

他們來到現場時,葛品連的屍體已經發臭生蟲,且腫脹變色,上身呈現淡青黑色,肚腹積水,出現數個浮皮疹泡,一按下去,這些疹泡就破了,肉色紅紫。到底是怎麼回事?這時候仵作的檢驗結果成為問題的關鍵。只見仵作沈祥“認真”地辨驗一番之後,口稱:“死者七竅流血,十指十趾甲呈青黑色,乃服毒而死。但是,屍身軟而不僵,所以可以推測所服之毒似為煙毒。”知縣劉錫彤尚未發話,門丁沈彩泉自認為經辦案件多起,老於勘驗,且自恃知縣寵愛,便大膽地提出了異議:“煙毒多系自行吞服。這種情況明顯不像是服煙毒。肚腹青黑起泡,我看應該是砒毒致死才對。”居然有人挑戰自己的權威,儘管他是知縣身邊的紅人,沈祥當然也不服,便與他爭執起來。其實,要鑑定是否服毒而死,《洗冤集錄》上說得很明白,只要將銀針用肥皂水擦拭之後,插入死者體內,一探便知。這種方法歷來被人們使用,作為一名仵作,應當知道。然而,沈祥跟對方爭得面紅耳赤,在使用銀針之前,竟忘了用肥皂水擦拭。最後,雙方爭論未有結果,沈祥經沈彩泉一鬧,也不敢確定到底是什麼毒物,便含糊報告知縣:葛品連繫服毒身死。

當時,劉錫彤對於坊間關於楊乃武與小白菜的“姦情”已有耳聞,對案件的真相似乎已“成竹在胸”。驗屍之時,正是中午,大老遠地趕來,勞累尚且不說,還挨冷受餓。於是,在各種因素交織作用之下,知縣對沈祥關於葛品連服毒身死的檢驗結果確信無疑,命令沈祥填寫檢驗文書“屍格”之後,遂打道回府。

其後,門丁沈彩泉利用“近水樓臺先得月”的優勢,“幫助”劉錫彤作出結論:葛品連因砒霜中毒而亡。於是,劉錫彤立即審訊小白菜。在重刑與誘供之下,小白菜很快便如其所願,供稱是楊乃武給其砒霜,謀斃其夫。劉錫彤大喜,馬上傳訊楊乃武。然而,任其使出渾身解數,楊乃武始終不肯招供。儘管如此,劉錫彤自恃與上司杭州知府陳魯私交甚好,便將勘驗、審訊的情況以及形成的“證據鏈條”,詳報杭州府。當然,為了避免自己的裁斷遭到懷疑,劉錫彤還是留了個心眼兒,他對驗屍的“屍格”作了裁剪,且將對楊乃武有利的證人證詞壓下,沒有隨卷宗上報。知府陳魯接到卷宗後,對楊乃武大刑伺候,終於將其屈打成招,上報浙江巡撫,冤案就此成型。巡撫楊昌浚依原擬“謀夫奪婦”罪斷結,擬判決葛畢氏凌遲、楊乃武斬立決(按照清朝法律,死刑只能由刑部來判決,故而省級行政長官巡撫只能“擬判”),上報刑部。

楊乃武有幸!他有兩位堅強的親人──妻子楊詹氏和姐姐楊菊貞,她們拼死向上申訴,得到楊乃武之友人汪樹屏以及兵部侍郎夏同善等浙江籍士大夫的幫忙,朝廷逐漸重視此案,兩次交浙江地方複查。遺憾的是,都未有結果。

到了光緒元年(1875年),新帝一邊令楊昌浚確保楊乃武和小白菜的人身安全,一邊命欽差大臣胡瑞瀾複審此案。然而,歷次複審的官員都沒有重新驗屍,結果可想而知。夏同善等浙江籍京官不服,請求將人犯押解到京,進行高規格的會審,即由刑部會同都察院、大理寺進行三司會審。

光緒二年(1876年)冬,三司針對原審出現的諸多不合情理之處進行詳細研究,又審問屍親及證人,還特別提審仵作沈祥、門丁沈彩泉等人。當得知驗屍當時銀針未經皂角水擦洗,仵作、門丁又為屍毒爭執之時,各位中央大員當即認為初審驗屍結論不可靠。接著,在刑部主持下,一名具有十幾年工作經驗的資深仵作開棺驗屍,最後驗明葛品連實系因病而死。

楊乃武與小白菜一案至此真相大白。然而,因為此案牽連眾多官員,朝中圍繞是否該平反此案展開激烈爭論。次年春,清廷終於下諭,革去劉錫彤餘杭縣知縣職務,從重發往黑龍江贖罪;曾查過此案的杭州知府陳魯、寧波知府邊葆誠、嘉興知縣羅子森、候補知縣顧德恆、龔心潼、錫光等人予以革職;欽差胡瑞瀾、巡撫楊昌浚革職;浙江按察使蒯賀蓀因業已病故,複審此案的湖州知府許瑤光因“尚未擬結”,得以逃過一劫。

一個錯誤的檢驗結果引發了一場歷經3年零4個月,跨越同治、光緒兩朝,審理過程極盡周折的“晚清第一大奇案”。最後,縣、府、省、中央十數名官員獲罪,仵作沈祥也因自己疏忽大意被杖責七十,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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