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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翫忽職守。 宋 李綱 《與張相公書》之二五:“ 撫 、吉 、筠 、袁群盜有名字者,並已招捕了當。實賴朝廷威德所及,獲免曠弛,豈勝感懼!”《續資治通鑑·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 川陝長吏、監押、巡檢有曠弛者,代之。” 清 侯方域 《重修演武廳事記》:“某既鎮歸之五年,日勉循厥職,曠弛是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