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宋官署名。即籤書判官廳。職掌審定所進呈的文案。《宋史·職官志七》:“凡籤廳文字,並依尚書左右司,樞密院檢詳房體式。”
(2).指其職官籤書判官廳公事。《文獻通考·職官十六》:“ 嘉定二年臣僚言:監司有幹官、州郡有職官以供籤廳之職,或非才不勝任,則按刺易置可也……乞將諸州郡所差兼籤廳官並行住罷,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