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地方官職在每個朝代都不一樣,一般可以根據朝代制度的特點來區分。在秦、漢時期行政區為郡,地方官職分別稱為郡守和太守。隋、唐時期行政區為州,地方官職稱為刺史。宋代行政區為州,地方官職稱為知州,明、清行政區為府,地方官職稱為知府。
古代地方官職
在漢朝時期,地方上也設過州,將全國上下分為十幾個州,這時候的州為監察區,派遣中央的官員去進行監管,官員稱為刺史。
在古代時,地方官員的住房問題中央是不管的,即使賜予了土地農田,在官員退休後也要收歸皇家,因此很多古代地方官員為了方便省事,都選擇把家安在辦公的衙署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