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說的“領養”,其實是法律上的“收養”,指透過合法手續,自願把別人所生的子女或者各種動物等領回家中撫養。一般來說,領養者和被領養者不存在血緣關係,但是以雙方自願為原則。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親父母子女相同,雙方均不得虐待和遺棄。
養子女和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領養關係的成立而終結。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一經合法成立,就應視為血親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
收養,是指自然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依法創設擬製血親親子關係的身份法律行為。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