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具體情況而定。根據規定,武漢市行政區域內,凡是有煙花,人多,熱鬧的地方,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燃放孔明燈。對違反規定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等。
江岸區、武昌區、洪山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青山區等主城區禁止燃放孔明燈。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化學工業區、武漢臨空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孔明燈。
其他地區經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列為禁止燃放孔明燈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