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四類分子”摘掉帽子
在41年前的今天,1979年1月11日(農曆1978年12月13日),給“四類分子”摘掉帽子。1979年1月11日,給“四類分子”摘掉帽子中共中央於1979年1月11日發出了《關於地主、富農分子摘帽問題和地、富子女成分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考慮到我國農村完成土地改革和實現農業集體化以後,地主、富農分子經過20多年的勞動改造,他們當中的絕大多數已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所以,對他們和他們的子女的成分問題,作出了適合新的情況的相應規定:凡是多年來遵守政府法令,老實勞動、不做壞事的地主、富農分子以及反、壞分子,經過群眾評審,經政府批准,一律摘除帽子,給予農村人民公社社員的待遇。他們的子女的本人成份一律定為公社社員。以後,他們在入學、招工、參軍、入團、入黨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應看其本人的政治表現,不得歧視。地主、富農家庭出身的社員的子女,他們的家庭出身應該一律為社員,不能再看做是地主、富農家庭出身。成為人民的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