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
在29年前的今天,1991年4月9日(農曆199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施行的民事訴訟法典。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透過、公佈並同時施行。是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訴訟參加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的活動方式和程式的國家基本法律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從1982年10月開始試行9年來的民事審判工作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其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法典分4編29章共270條,是中國目前條文最多的基本法律。第一編總則,規定了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以及管轄、審判組織、迴避、訴訟參加人、證據、期間、送達、調解、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訴訟費用的內容;第二編審判程式,規定了第一審普通程式、簡易程式、第二審程式、特別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內容;第三編執行程式,規定了一般規定、執行的申請和移送、執行措施、執行中止和終結的內容;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規定了一般原則、管轄、送達、期間、財產保全、仲裁、司法協助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制定是在1982年透過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基礎上進行的。實踐經驗證明,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基本原則和訴訟制度是正確的,有關程式的具體規定總的也是切實可行的,在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同時,該法試行9年來,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經濟糾紛大量增加,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新的問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陸續制定了民法通則等一批重要的民事法律和與民事有關的法律;民事訴訟法(試行)有些條款不夠完善;人民法院在實踐中也積累了不少經驗。據此,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其修改補充的主要內容是:補充了審理經濟案件的一些規定;按照民法通則等實體法,相應地增加了程式方面的規定;針對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告訴難、爭管轄、執行難等問題作了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