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丁·路德·金因抵制黑白分離而被判有罪
在64年前的今天,1956年3月22日(農曆1956年2月11日),馬丁·路德·金因抵制黑白分離而被判有罪。馬丁·路德·金1956年3月22日,牧師小馬丁-路德-金因組織蒙哥馬利和亞拉巴馬的黑人在公共汽車上強佔白人的座位而被視為有罪,可他發誓要用“消極抵抗和愛的武器”來繼續進行抗議。給金定罪一個月以來,南方種族關係惡化。3月1日,亞拉巴馬大學董事會宣佈“永久性開除”黑人女學生奧瑟琳-露西。她是聯邦法院批准進入該校的。董事會無視法庭的命令,以她曾“造謠中傷”校領導為由將露西小姐開除。董事會認為如果露西信口雌黃而不受懲治,那麼學校的紀律將受損害。3月5日,最高法院裁定,該院1954年對布朗託布卡教育局案所作決定,即認為在公立學校實行黑白分校制是非法的,這對靠稅務費支援的學校同樣有效。這一項有關民權的決定是在北卡羅來那大學從種族觀點出發拒收三名學生之後釋出的。少數黨領導人批評艾森豪威爾沒有采取行動來保護公民權之後,他在昨天的一次記者招待會上說,“爭取使各種族機會平等是全體南方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