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正式施行
在24年前的今天,1996年3月1日(農曆1996年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正式施行。在發生嚴重危及國家的統一、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不採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緊急狀態時,國家可以決定實行戒嚴。這部法律就是對戒嚴決定、實施、措施、執勤等事宜作出全面規定的法律。我國規定的戒嚴,實際上類似國外實施的緊急狀態,由於我國憲法規定的是戒嚴,過去拉薩、北京也是宣佈實行戒嚴,所以草案名稱仍然規定為戒嚴法。世界上法制較健全的國家,都有這類處置緊急狀態的法制制度。1989年下半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中央軍委法制局對拉薩、北京戒嚴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並多次同地方、部隊座談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借鑑國外有關法律規定,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內部試擬稿)》,印發部隊等有關方面和地方徵求意見,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草案)》。1996年3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透過。1996年3月1日江澤民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十一號主席令,公佈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