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正式施行
在22年前的今天,1998年3月1日(農曆1998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正式施行。1998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正式施行,這部法律高度概括和總結了我國幾十年來防震減災工作的經驗,規範了全社會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的各項活動;調整了防震減災領域中的各種社會關係,明確了政府部門和每一個公民在防震減災領域中各自所應當承擔的權利和義務,實現防震減災的社會功能。《防震減災法》(簡稱),以國家主席令第94號公佈,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防震減災法》是我國第一部防禦地震災害、規範和調整有關社會關係與行為的法律,是防震減災領域的一部基本法。《防震減災法》共7章48條75款。第一章“總則”(8條10款)。闡明立法目的,界定了主要活動、適用範圍,確立了“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明確了縣以上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分工配合、全社會參與的工作體制,規定了政府、有關部門、軍隊、公民的基本職責和義務。第二章“地震監測預報”(8條15款)。表明了國家對該方面工作的加強、鼓勵、扶持意志,明確了地震監測臺網建設的事權和財權,強化了對監測設施、觀測環境的保護,確立了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制度和地震預報統一發布制度,規定了地震部門監測預報工作的基本職責。第三章“地震災害預防”(9條17款)。主要規定了工程防禦措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防;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已建未設防的,應進行抗震效能鑑定,採取抗震加固措施。對非工程性措施(搞好規劃、宣傳教育、地震保險等)分別作了規定。第四章“地震應急”(7條14款)。界定了破壞性地震和嚴重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內容及其制定、管理制度,規定了破壞性地震和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前後,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應分別採取的應急措施以及地震部門應承擔的應急事項。第五章“震後救災與重建”(10條13款)。主要規定了災區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分別採取的救災措施,單位和個人在救災中應履行的義務。第六章“法律責任”(5條5款)。對危害地震監測設施、觀測環境的,對不按規定進行抗震設防的,對破壞地震遺址、遺蹟的,給予處罰。對截留挪用救災資金、物資等,追究責任。第七章“附則”(1條1款)。明確規定了本法施行的時間。《防震減災法》是防震減災法制建設中的一個里程碑,該法的公佈施行結束了我國防震減災無法可依的歷史,開闢了依法治理地震災害的新紀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已於2008年12月27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六次議修訂透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