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1月6日發生的大事件

清廷頒詔禁止婦女纏足

在113年前的今天,1907年1月6日(農曆1906年11月22日),清廷頒詔禁止婦女纏足。清廷頒詔禁止婦女纏足婦女纏足,在中國很有些歷史了。司馬遷《史記》提到:“臨淄女子,彈弦,跕纏”。其中跕纏可能指纏足,或許僅限於風月場所中的女性特有。唐白居易有“小頭鞋履窄衣裳”的詩句,可能描寫的是纏足女性。五代以前,纏足並不流行。這一陋習得以流行,南唐皇帝李煜的“推廣”功不可沒。《道山新聞》載:“後主宮嬪窅娘,纖細善舞。後主作金蓮高六尺,飾以寶物細帶纓絡,蓮中作品色瑞蓮,以帛繞腳,令纖小屈作新月狀。素襪舞雲中,迴旋有凌雲之態。”透過纏足,窅娘的體態更加輕盈,如弱柳扶風,備受皇帝讚賞與寵幸。上有所好,下必仿之。為了爭寵,后妃們競相模仿,纏足便在皇宮內流行起來。沒想到,後來竟在更大的人群中推廣開來,以至成為舊時婦女揮之不去、終身痛苦的夢魘。所謂纏足,是將女子正常發育的腳板折斷扭曲,以長布條緊緊裹縛,再套上精繡的小鞋,美其名曰“步步金蓮”,實則父權社會下一種極不人道的習俗和變態的審美觀。1896年,康有為在奏摺中說:“最駭笑取辱者,莫如婦女裹足一事。臣竊深恥之。”近讀鄭曦原編著《帝國的回憶》(《紐約時報》晚清觀察記),知道晚清時朝廷曾經頒詔禁止婦女纏足。不過,一開始婦女們好象並未歡欣鼓舞。《帝國的回憶》收錄了1907年1月6日《紐約時報》刊發的一篇專稿——《清廷頒詔禁止婦女纏足》:受西方文明的影響,為使清國婦女有更大的生活自由,清帝近日頒佈詔令禁止婦女裹腳,但是清國婦女已習慣了這種陋習,清帝制定法律禁止纏足恐會陷入無盡的麻煩之中。設想美國國會立法禁止婦女纏胸或束腹,那些崇尚時髦的婦女即會停止那樣做嗎?尤其在目前最新流行時尚就是女子好細腰的情況下,其結果可想而知。但是清帝自有他的辦法,他隨之又頒佈另一項法令,即一切清國官吏如妻女有纏足者即不得在政府任職。儘管過著毫無愛情的生活,但清國婦女為了丈夫的政治前程,她們也像美國政客的妻子一樣,能夠剋制住自己的愛美之心。在這篇報道之前,1898年8月13日,光緒帝就頒發詔書:“令各省督撫,飭地方官勸誘士庶,光緒十五年所生女子至今十歲者,無得裹足”。4年後的1902年,清廷又頒佈了勸戒纏足上諭:“漢人婦女,率多纏足,由來已久,有傷造物之和。嗣後晉紳之家,務當婉切勸導,使之家喻戶曉,以期漸除積習。”再往前些,禁止婦女纏足清初就提出過。清軍入關前不準本國女子纏足,入關後又規定順治二年以後出生的女子不準纏足。黃裳《春夜隨筆·王漁洋遺詩》(見《黃裳文集》第六卷第190頁)中提到王漁洋詩和詩以外的一些事。特別讓人感慨的就有這麼一樁,“清初本有禁纏足與廢八股之令,但後來為人奏請取消了。使這種‘良法美意’不致絕跡於中國的就是這位王文簡公。這兩件事的影響之大似乎更甚於他的神韻說。”事情是這樣的:康熙七年,左都御史王熙疏請酌復舊章,時任禮部儀制司員外郎的王漁洋,以他認為應該恢復的八項事情上書禮部尚書黃機,讓他上奏朝廷。結果,八事中科舉考試恢復三場、允許民間女子纏足和教官會試五次不中者仍準會試三事,被清廷批准恢復實行。漁洋公因何“奏請取消”這道原本先進的法令?黃裳在此篇揭短的文中沒有說明。不過,漁洋公卻將此事記於《池北偶談》(卷三)和《漁洋山人自撰年譜》(捲上),認為是自己的政績之一。可以看出,他對此奏請於社會的貽害實在是沒有認清。前些年,我曾建議一位新聞攝影記者朋友關注一下“小腳女人”,留一些圖片資料。我說,別看她們的腳小,卻承載著一段很久遠、很痛苦的歷史。我特別提醒,隨著時間推移,這些“小腳女人”將逐漸辭世,所以這件事應馬上去做、搶救性地去做。先不說這些。一直納悶且感嘆,讓人如此痛苦的纏足,竟延續了數千年之久。原因到底在哪兒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