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釋出抓革命、促生產十條規定
在54年前的今天,1966年12月9日(農曆1966年10月28日),中央釋出抓革命、促生產十條規定。關於抓革命、促生產的十條規定(草案)196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釋出《關於抓革命、促生產的十條規定(草案)》。主要內容是:一、文化大革命就是為了促進人的思想革命帶動生產發展。二、由群眾選出能夠代表自己的文化革命小組、文化革命委員會或文化革命代表會議,讓群眾在文化大革命中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三、八小時工作以外的時間,除了每週一次討論生產問題以外,都由群眾自己商量安排,進行文化大革命。四、堅持八小時工作制,遵守勞動紀律,完成生產定額。五、保證產品的質量,力求高質量。六、由工人群眾認真討論,健全或者改造領導生產的班子。七、有問題要在本單位協商解決,必要的時候,工人群眾可派少數代表到上級機關反映,特別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派少數代表來京反映,不要大批離開廠礦。八、在文化大革命中,不許廠礦領導因為群眾提出批評,揭露事實,而實行打擊報復,不準因此剋扣工資,不許開除。對被打成“反革命”的革命工人,必須平反。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工人群眾在文化革命中有建立革命組織的權利。群眾之間、工人組織之間,彼此有意見,要堅持文鬥,不要武鬥。十、各單位工人群眾之間、工人群眾組織之間,可以在業餘時間,在本市進行革命串聯。學校可以有計劃地到廠礦,在工人業餘時間進行革命串聯。工人也可以派代表到本市學校進行革命串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