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12月7日發生的大事件

中央紀委要求嚴肅處理參與嫖娼賣淫黨員

在31年前的今天,1989年12月7日(農曆1989年11月10日),中央紀委要求嚴肅處理參與嫖娼賣淫黨員。1989年12月7日,新華社報道: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88年制定並實施了《對參與嫖娼、賣淫活動的共產黨員及有關責任者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其中規定:嫖娼、賣淫活動,是一種嚴重的腐敗現象。共產黨員中極少數腐敗分子參與嫖娼、賣淫活動,嚴重地腐蝕黨的肌體,敗壞黨的聲譽。為了純潔黨的組織,對參與嫖娼、賣淫活動的共產黨員及有關責任者,必須嚴肅處理。現作如下規定:第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一)嫖娼或賣淫的;(二)強迫、介紹、教唆、引誘他人嫖娼或賣淫的;(三)有意容留他人嫖娼、賣淫的;(四)有意為嫖娼、賣淫提供方便條件的;(五)向嫖娼、賣淫人員敲詐勒索錢物而放縱其嫖娼、賣淫活動的。第二條對參與嫖娼、賣淫活動的人進行包庇的;或阻撓查處嫖娼、賣淫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第三條賓館、旅店、飯店、招待所等單位,由於管理混亂,多次發生嫖娼、賣淫活動的,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第四條對本單位職工參與嫖娼、賣淫活動,發現後不查處,不採取措施防止再次發生,給予直接領導責任者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的處分。第五條在處理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嫖娼、賣淫與搞不正當兩性關係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