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區開始禁放煙花爆竹
在27年前的今天,1993年12月1日(農曆1993年10月18日),北京城區開始禁放煙花爆竹。1993年12月1日,根據北京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審議透過的《北京市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從即日起,北京市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遠離市區的農村及其它遠郊區、縣則暫不列為禁放區域,由當地區、縣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生產、運輸、攜帶、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國家重大慶典需要燃放禮花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併發布公告。禁放也是出於無奈。自1987年以來,北京市僅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炸傷的市民就達2462人。另據北京市公安局提供的情況,1993年元旦、春節期間,北京地區查獲非法制造、運輸、銷售煙花爆竹行為146起,比1992年上升31.5%,收繳“閃光雷”等違禁品種價值40餘萬元。春節期間因燃放煙花爆竹致傷544人,比1992年增加54.5%,其中5人被摘除眼球,遺恨終身。除夕煙花爆竹噪聲平均值為92分貝,瞬時值高達121分貝,嚴重侵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其間發生火災208起,造成損失13.7萬元。1986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釋出了《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對煙花爆竹採取了帶過渡性質的“逐步限制、趨於禁止”的政策,有效地抑制了煙花爆竹的數量和燃放帶來的危害;但近年又有所失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已成為北京市大多數市民的迫切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