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達成“九二共識”
在28年前的今天,1992年10月30日(農曆1992年10月5日),兩岸達成“九二共識”。“九二共識”指1992年11月中國大陸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中國臺灣的海峽交流基金會就解決兩岸事務性商談中如何表明堅持“一箇中國”原則的態度問題所達成的以口頭方式表達的“海峽兩岸均堅持一箇中國原則”的共識。九二共識基本概念“九二共識”的緣起是為兩岸協商尋求與奠定政治基礎。兩岸授權民間團體事務性協商開啟後,需要雙方為協商奠定明確的政治基礎。1992年10月底至12月初,海協會與臺灣海基會在香港舉行會談,會談後又透過數次函電往來,最終形成了“海峽兩岸均堅持一箇中國的原則”的共識,後被稱為“九二共識”。“九二共識”的核心是堅持一箇中國。“九二共識”的精髓是求同存異。九二共識內容九二共識:1、雙方均堅持一箇中國的原則;2、兩岸努力謀求國家統一;3、臺灣但書:一箇中國的含義認知各有不同;4、大陸但書:一箇中國原則在事務性商談不涉及其政治含義。九二共識背景1987年底,長達三十多年的兩岸隔絕狀態被打破後,兩岸人員往來和經濟、文化等各項交流隨之發展起來,同時也衍生出種種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臺灣當局不得不調整“不接觸、不妥協、不談判”的“三不政策”,於1990年11月21日成立了得到官方授權的與大陸聯絡與協商的民間性中介機構──海峽交流基金會,出面處理官方“不便與不能出面的兩岸事務”。為便於與海基會接觸、商談,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推動於1991年12月16日成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並授權以堅持一箇中國原則作為兩會交往和事務性商談的基礎。1992年10月28日至30日,兩會在香港商談中,就海峽兩岸事務性(公證書使用)商談中如何表述堅持一箇中國原則的問題進行了討論。海協的基本態度是,海峽兩岸交往中的具體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應本著一箇中國原則協商解決。在事務性商談中,只要表明堅持一箇中國原則的基本態度,可以不討論一箇中國的政治涵義,表述的方式可以充分協商。1992年11月大陸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臺灣的海峽交流基金會就解決兩會事務性商談中如何表明堅持一箇中國原則的態度問題所達成的以口頭方式表達的“海峽兩岸均堅持一箇中國原則”的共識。在香港商談中,海協提出了5種文字表述,臺灣海基會也根據“國統會”的結論提出了5種文字表述,臺方雖然也同意兩岸公證書使用是中國內部的事務,雙方均應堅持一箇中國的原則,並表達了謀求國家統一的願望,但在文字表述方案上,兩會很難達成一致。在會談即將結束時,海基會代表又增提了3種表述方式,並拿出了他們的最後表述內容:“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箇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箇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鑑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還建議“用各自口頭宣告的方式表述一箇中國原則”,海協代表表示這是此次商談的主要成果,等把海基會的建議與具體表述內容報告後再正式答覆。九二共識這個名詞,是2000年4月底前臺當局大陸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蘇起正式提出的新名詞。但它不是憑空捏造。1992年兩岸之間確曾達成共識。但它的誕生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因為它是兩岸自1949年以來,歷經無數武裝衝突與意識形態鬥爭後達成的第一次政治妥協;而且它針對的議題又是兩岸之間最最棘手的“一箇中國”問題。雖然蘇起是第一個明確提出九二共識這個名詞的人,但是“九二共識”一詞的提出,卻是凝聚了兩岸專家學者的思想結晶。1993年4月,大陸的汪道涵先生和臺灣的辜振甫先生共同在新加坡舉行海內外備加關注的“汪辜會談”,這是海峽兩岸隔絕四十多年後舉行的首次會談。“汪辜會談”是在兩岸兩會於1992年達成的“九二共識”的基礎上舉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