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簽署《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在23年前的今天,1997年10月27日(農曆1997年9月26日),我國簽署《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7年10月27日下午,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代表中國政府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簽署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秦華孫大使在簽字儀式上表示,中國作為聯合國會員國,一貫積極參與聯合國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工作,高度評價國際人權公約在保護人權方面的積極意義。他稱中國簽署這一國際公約是經過認真研究後採取的重要行動。它再次表明了中國願意與世界各國一道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就人權開展對話和合作,為促進人權事業的發展而不斷努力。秦華孫嚴正指出,臺灣當局於1967年10月5日盜用中國名義對該公約的簽署是非法和無效的。此項公約是聯合國大會1966年12月透過的,是繼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之後又一個重要的國際人權文書。該項公約從維護集體人權的角度,對各國政府在維護和促進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所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作出了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