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10月11日發生的大事件

北宋政治家、史學家司馬光逝世

在934年前的今天,1086年10月11日(農曆1086年9月1日),北宋政治家、史學家司馬光逝世。司馬光(1019~1086.10.11),北宋時期著名政治家、史學家、散文家。北宋陝州夏縣涑水鄉(今山西運城安邑鎮東北)人,漢族。出生於河南省光山縣,字君實,號迂叟,世稱涑水先生。司馬光自幼嗜學,尤喜《春秋左氏傳》。宋仁宗(趙禎,1010年~1063年,北宋第四代皇帝)寶元元年(1038年),司馬光年方20,中進士甲科。宋英宗(趙曙,1032~1067)繼位前任諫議大夫,宋神宗(趙頊,1048年~1085年)熙寧(1068~1077)初拜翰林學士、御史中丞。熙寧三年(1070年),司馬光因反對王安石變法,出知永興軍。次年,判西京御史臺,居洛陽十五年,專門從事《資治通鑑》的編撰。哲宗即位,還朝任職。元豐八年(1085年),任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主持朝政,排斥新黨,廢止新法。數月後去世。追贈太師,溫國公,諡文正,著作收在《司馬文正公集》中。司馬光的主要成就反映在學術上。其中最大的貢獻,莫過於主持編寫《資治通鑑》。《資治通鑑》是我國最大的一部編年史,全書共二百九十四卷,通貫古今,上起戰國初期韓、趙、魏三家分晉(公元前403年),下迄五代(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後周)末年趙匡胤(宋太祖)滅後周以前(公元959年),凡一千三百六十二年。作者把這一千三百六十二年的史實,依時代先後,以年月為經,以史實為緯,順序記寫;對於重大的歷史事件的前因後果,與各方面的關聯都交代得清清楚楚,使讀者對史實的發展能夠一目瞭然。司馬光一生大部分精力都奉敕編撰《資治通鑑》,共費時十九年,自英宗冶平三年(公元1066年),至神宗元豐七年(公元1084年)。他在《進資治通鑑表》中說:“日力不足,繼之以夜”,“精力盡於此書”。書名的意思是:“鑑於往事,資於治道。”司馬光著述頗多。除了《資治通鑑》,還有《通鑑舉要歷》八十卷、《稽古錄》二十卷、《本朝百官公卿表》六卷。此外,他在文學、經學、哲學乃至醫學方面都進行過鑽研和著述,主要代表作有《翰林詩草》、《注古文學經》、《易說》、《注太玄經》、《注揚子》、《書儀》、《遊山行記》、《續詩治》、《醫問》、《涼水紀聞》、《類篇》、《司馬文正公集》等。在歷史上,司馬光曾被奉為儒家三聖之一(其餘兩人是孔子和孟子)。評論司馬光聰明過人,司馬光砸缸的故事我們都耳熟能詳,就知這麼智慧過人的人寫一部《資治通鑑》也費時十九年!延伸閱讀:等了17年,當上宰相的司馬光終於殺了那個鄉下女孩延伸閱讀:等了17年,當上宰相的司馬光終於殺了那個鄉下女孩宋神宗元豐八年(公元1085年),67歲的北宋名臣司馬光終於當上了宰相。當朝宰相執意殺掉一名鄉下女子司馬宰相上臺後,將一起陳年老案翻了出來,重新進行審理,審理的結果是,將案中原來已經釋放回家的一名鄉下女子改判死刑,並立即斬首示眾。此時距案件發生的時間已經過去了整整17年。身為宰相的司馬光與這名鄉下女子有何仇怨,為何已經過去了將近20年,還一定要置她於死地呢?其實司馬光重新審理的這件案子,根本不是什麼大案要案,只是一起再平常不過的普通刑事案,案中因改判被殺的女子名叫阿雲,在案發時也不過13歲,而整個案子的案情也十分簡單。一起普通的刑事案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年正月,13歲的登州(今山東登州)少女阿雲還在為母親守孝,孤苦無依。沒想到阿雲的叔父貪圖錢財,竟然以幾石糧食(價值約等同於現在2000元人民幣)就將阿雲賣給了一位名叫韋大的老光棍為妻。韋大容貌醜陋,阿雲對這門親事死活不願意,可又拗不過叔父。於是阿雲做出了一個大膽的決定,殺死韋大,看你還怎麼娶我。阿雲晚上悄悄來到韋大的家裡,適逢韋大正在熟睡,阿雲拿起砍柴刀朝著韋大一陣亂砍。被驚醒的韋大下意識的翻身起來用手阻擋,阿雲看韋大醒來,又驚又怕,丟掉柴刀,扭頭就跑。阿雲當時只是一個年僅13歲的小女孩,柔弱無力,對韋大一陣亂砍,除了砍掉韋大一個手指頭外,韋大身上其他地方都是些皮外傷,沒什麼大礙。於是媳婦沒娶著、差點丟掉性命的韋大立即報了官,說有人要殺他。知縣接到報案,迅速趕來勘察現場,並對韋大及其鄰居進行審訊。這個韋大,窮的一間屋子能剩下四個牆角,小偷到他家門口都是繞著走,又因長的太醜,平時大家都不喜歡與他來往,更沒有與人結下仇怨。因此雖然韋大當時沒看清是誰要殺他,但是算下來,除了這個沒過門的媳婦阿雲,不會有別人。知縣將立即將阿雲捉來,說這案子明擺著就是你乾的,你就招了吧,免得受皮肉之苦。阿雲也不抵賴,毫不隱瞞的將事情的整個由來說的清清楚楚。就這樣還不到一天,這起殺人案就這樣告破了。簡單案子不簡單,轟動整個大宋王朝整個案子的案情就是這麼簡單,既沒有刑訊逼供,也沒有栽贓陷害,但這個案子後來不僅轟動了宋朝,在整個中國的法律史上,都是一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其影響比清末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不知道要大過多少倍。阿雲招供後,知縣以阿雲謀殺親夫的罪名判處阿雲死刑。但宋朝律法規定,地方官判處死刑,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後由朝廷的最高司法機構——大理寺和審刑院進行復核,經複核沒有問題的,才准許地方官對人犯執行死刑,這個程式和現在的死刑複核程式很是類似。案子報到登州知府許遵那裡,許遵一看就覺得這個判決有問題。許遵認為,阿雲被許配給韋大時尚處於為母親守孝期間,按照宋朝律法規定,守孝期間的婚約無效,再者阿雲是被叔父逼婚,自己並不同意這門親事,因此這門親事,無論於公於私,都是不合法的。既然婚約不合法,阿雲就不是韋大的妻子,也就沒有謀殺親夫之罪。再說案件的後果也不嚴重,韋大並無大礙,阿雲罪不至死。於是許遵簽署了自己的意見,將案子報送到大理寺和審刑院。大理寺和審刑院審查案卷後認為,即便阿雲不是韋大的妻子,但是其蓄意謀殺,並且造成了對方人身傷害,按照大宋律法一樣要判處死刑。一個普通官員表現出令人欽佩的偉大得知這個訊息,許遵坐不住了。看到這裡,我心裡不由有一絲暖暖的感動。許遵在登州任知府,屬於中央下派到地方政府掛職鍛鍊的官員,掛職期滿就會調回中央並升職。這種情況下,對許遵來說,明哲保身、以求升官無疑是對他最有利的選擇,但是許遵卻決心要救可憐的阿雲一條命為了一位素不相識的平民女子,許遵這位普通的官員,置個人的前途於不顧,挺身而出與朝廷的最高司法機構爭辯,其勇氣與正氣著實令人欽佩。許遵開始詳細查閱宋朝律法,希望能找到推翻大理寺和審刑院的法律依據。恰在此時,宋神宗下詔說,謀殺已經造成人身傷害,但官員在審訊犯人並對犯人用刑前,犯人如實供認犯罪情節的,以自首對待,並依照謀殺罪行降低2個等級論罪。這個詔書,簡直就是為阿雲量身定做的,按照詔書的規定,阿雲最多隻會被判有期徒刑,而絕對不會被判死刑。許遵以皇帝的詔書為依據,向刑部申訴。沒想到皇帝的詔書在刑部不管用。刑部不接受許遵的申辯,依然維持死刑判決。這時事情又發生了戲劇化的轉折。許遵被調往大理寺任大理寺卿,這是大理寺的最高長官,這下許遵掌握了案件複核的主動權,阿雲被改為有期徒刑。驚動皇帝,北宋兩大名臣展開辯論但御史臺又不幹了。御史臺相當於現在的紀檢、監察部門,專門負責督查政府官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御史上書皇帝,彈劾許遵,說許遵利用職務之便枉法,之所以不說徇私枉法,是因為沒人相信許遵和一位鄉下的平民女孩有什麼私下交易。神宗皇帝把這個案子發到翰林院,讓司馬光和王安石這兩個當時最有名望的翰林學士來評判。王安石和司馬光雖然都對對方的才學、人品十分欽佩,但政見截然不同。司馬光支援刑部的死刑判決,王安石支援許遵的有期徒刑判決,兩個翰林學士為此在朝堂上吵的不亦樂乎,誰也無法說服誰。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阿雲的判決是按大宋律法來,還是按皇帝的詔書來。按照大宋律法,阿雲判死刑,按照皇帝的詔書,阿雲判有期徒刑。這實際上就是法律效力大,還是皇帝的詔書效力大的問題,這次爭論就是歷史上著名的“律敕之爭”。即便是現在,這也是個很容易引起爭論的問題。王安石與司馬光爭論背後的真相但司馬光和王安石爭論的真正意圖不在這裡。當時王安石在朝廷裡鼓吹變法,司馬光堅決反對變法。如果以皇帝的詔書為準,就證明皇帝的旨意對法律有最終解釋權,皇帝的旨意可以對法律進行修改和變更,而這是王安石推行變法的基礎。司馬光認為法律是國家最高意志的體現,任何人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不能干預司法,不能破壞法律的嚴肅性,包括皇帝。乍一看,司馬光的說法似乎很現代化、很有道理,但實際上其真正的意圖在於,法律不能改,制度不能改,國家的法度不能變,力圖把將要推行的變法扼殺在萌芽狀態。神宗皇帝看到兩人相持不下,又將案子交有其他翰林學士及朝廷官員審議,審議的結果是支援王安石的意見,神宗皇帝御批“可”。原本這案子就可以結案了,沒想到審刑院的官員又不幹了。皇帝的面子也不管用,整個大宋王朝都被捲了進來審刑院這一幫官員連皇帝的面子也不給,他們聯名上書皇帝,要求繼續與王安石辯論。審刑院這邊還在鬧騰,樞密院(類似於現在的國防部)、中書省(類似於國務院辦公廳)的官員也參與進來,紛紛發表意見。一時間,一起普通的殺人案把大宋的朝堂攪了個天翻地覆,雙方唇槍舌劍,互不相讓。神宗皇帝看這樣吵下去不是個事啊,於是就對犯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做出詳細解釋,命令翰林院按自己的解釋擬寫詔書,發往中書省,要中書省遵照執行。沒想到中書省直接給駁回,說皇上的詔書違背法律,不能執行。皇帝乾綱獨斷這下可把皇帝給惹火了,要是由著你們的性子,不知道這事還要鬧多久,於是神宗直接下詔,免除阿雲的死刑,改判有期徒刑。沒過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雲被釋放回家。回家後的阿雲又重新嫁人生子,案子似乎真的結束了。結局,司馬光終於殺掉了那個女子公元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繼位,司馬光任宰相,得勢的司馬光重新審理此案,以謀殺親夫的罪名將阿雲逮捕並斬首示眾。17年前輸掉爭論的司馬光,終於將失去的東西找了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