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10月10日發生的大事件

諾貝爾經濟學獎正式揭曉

2016年10月10日(農曆2016年9月10日),諾貝爾經濟學獎正式揭曉。2016年10月10日,據諾貝爾獎官網訊息,哈佛大學的奧利弗·哈特(Oliverhart)、麻省理工學院的本格特·霍斯特羅姆(BengtHolmstrm)榮獲201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獎理由為對契約理論的貢獻。奧利弗·哈特和本特·霍姆斯特姆斯德哥爾摩時間10日上午11時45分(北京時間10日17時45分),201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正式揭曉。英裔美國經濟學家、哈佛大學經濟學教授奧利弗·哈特(OliverHart)和芬蘭經濟學家、麻省理工學院經濟與管理學教授本特·霍姆斯特姆(BengtHolmstrom)共同獲獎。兩位教授的獲獎理由是對契約理論的貢獻。諾獎評委會認為,“兩名經濟學家在過去多年裡探索了很多契約理論在實踐中的應用,對最優契約安排的分析為很多領域政策與制度的設計制定提供了一個智力基礎。”那麼什麼是契約理論?社會上有各種各樣的契約關係,契約理論可以用來解決類似這樣的問題:諸如學校、醫院和監獄這樣的公共服務提供者,應該是國有的還是私有的?企業管理人員的收入應當多少來自獎金,多少來自認股權?由於此類關係常引起利益衝突,契約的制定必須合情合理,以保證各方作出互利共贏的決定。本年度的兩位諾貝爾經濟學獎獲獎者發展了契約理論,認為契約理論是一個分析契約制定中各種問題的綜合性框架,例如高管人員基於績效的薪酬、保險中的免賠與自付、公共部門活動的民營化等問題。哈特、霍姆斯特姆兩人的理論緣何而來又發展至哪?國內著名經濟學家張維迎教授在之前的書中,曾有先見之明地探討過企業的契約理論以及兩人在這一理論上的發展和建樹等問題。企業的主流契約理論之先河由科斯(Coase,1937)開闢,之後又由阿爾欽和德姆塞茨(Alchian,Demsetz,1972)、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5、1980)、克萊因等(Kleinetal,1978)、詹森和麥克林(Jensen,Meckling,1976、1979)、利蘭和派爾(Leland,Pyle,1977)、羅斯(Ross,1977)、張五常(Cheung,1983)、格羅斯曼和哈特(Grossman,Hart,1986)、霍姆斯特姆和泰若勒(Holmstrom,Tirole,1989)、哈特和莫爾(Hart,Moore,1990)、阿根亞和博爾騰(Aghion,Bolton,1992)以及其他學者加以拓展。最新的模型是由楊小凱和黃有光(Yang,Ng,1993)提出的。這一派理論的共旨是,企業乃“一系列合約的聯結”(nexusofcontracts)(文字的和口頭的,明確的和隱含的)。然而,每個作者的側重點各不相同,其中最具影響的是交易費用理論和代理理論。前者的重點僅限於研究企業與市場的關係(即企業的邊界是什麼?為什麼會有企業存在?);後者則側重於企業的內部結構與企業中的代理關係。諾貝爾獎公佈現場科斯企業理論的一個部分由威廉姆森(1975,1979,1980)和克萊因等(1978)作了開拓性的研究,又在泰若勒(1986)、格羅斯曼和哈特(1986)、哈特和莫爾(1990)、瑞奧登(Riordan,1990)及道(Dow,1993)那裡取得了進一步的發展。這一派理論將企業看成是連續生產過程之間不完全合約所導致的縱向一體化實體,認為企業之所以會出現,是因為當合約不可能完全時,縱向一體化能夠消除或至少減少資產專用性所產生的機會主義問題。威廉姆森(1975,1979,1980)和克萊因等(1978)與科斯持相同的觀點,即認為企業是用以節約交易費用的一種交易模式。然而,與企業何以產生的理由相比,他們似乎更關心一個企業是應該“買”進還是“製造”出一種特殊的投入,或企業究竟應該有多大。他們把“資產專用性”及其相關的機會主義作為決定交易費用的主要因素。其思路大致如下:如果交易中包含一種關係的專用性投資(relationship-specificinvestment),則事先的競爭將被事後的壟斷或買方獨家壟斷(monopsony)所取代,從而導致將專用性資產的準租金攫為己有的“機會主義”行為。這種機會主義行為在一定意義上使合約雙方相關的專用性投資不能達到最優,並且使合約的談判和執行變得更加困難,因而造成現貨市場交易的高成本,當關系的專用性投資變得更為重要時,用傳統現貨市場去處理縱向關係的交易費用就會上升。因此,縱向一體化(verticalintegration)可用以替換現貨市場。因為在縱向一體化組織內,機會主義要受到權威的督查。在威廉姆森的早期文獻中,他很強調在現貨市場和縱向一體化之間的選擇。然而,在他晚近的著作以及克萊因等的許多著作中,卻考慮用長期合約去代替縱向一體化,因為即使在一個縱向一體化企業的內部,交易費用也並非無足輕重。如果由於內部生產的不經濟造成縱向一體化的不經濟,協調獨立交易者之間的交易活動的長期合約安排將會出現,以節約交易費用。在威廉姆森和克萊因等之後,格羅斯曼和哈特(1986)以及哈特和莫爾(1990)發展了一個所有權結構的模型。他們認為,當由於明晰所有的特殊權力的成本過高而使合約不能完備時,所有權即具重要意義。他們在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residualrightsofcontrol)(即在合約中未能明晰的部分)之間作了區分,同時又將所有權與剩餘權利的購買(purchase)等同起來。他們認為,當兩個參與者進入一種交易關係,在這種關係中,財產被用來創造收入,而要在合約中列示所有關於財產的特殊權利又費用頗高時,最合適的做法也許是其中一方將所有的剩餘權利都購買過去。剩餘權利對購買方來說是一種收益,對另一方卻是一種損失,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激勵機制的扭曲。因此,一種有效率的剩餘權利的配置必須是購買者激勵上所獲得的收益能夠充分彌補售出者激勵上的損失,投資行動最重要的一方似乎更應該取得對剩餘權利的所有權。英裔美國經濟學家、哈佛大學經濟學教授奧利弗·哈特格羅斯曼—哈特—莫爾對企業的契約理論作出了重要的貢獻。正如他們所指出的,在他們以前,討論交易費用的文獻強調不完全合約會導致一種非一體化關係(即市場交易),從而產生一種劣於完全合約之下的交易效果。這就暗含著一個假定,即一體化能夠產生只有在完全合約下才能有的交易效果。他們的模型超越了這一點。按照他們的理論,有意義的比較不應存在於非一體化交易和一體化交易之間,而應存在於一種一體化與另一種一體化之間;問題不僅僅是一體化是否應出現,更重要的是誰將一體化誰。因為剩餘權利被一方購買,實際上構成了第二方的損失,所以一體化雖然能改變機會主義者的動機和扭曲的行為,但它並不能消除這些激勵問題。最優的一體化應該能將控制權讓渡給這樣的主體,他們的投資決策相對於其他方更為重要。而在投資決策同樣重要的場合,非一體化也許更為有效。我們不滿意格羅斯曼—哈特—莫爾的地方是,他們混淆了企業的所有權與財產的所有權。他們將企業定義為由企業自己所有的財產構成,這是很有問題的。實際上,契約理論的一個主要進步就在於指出了企業是一組合約的聯結,而不僅僅是物質財產的簡單聚集。財產所有權不能代表企業的所有權。他們用財產的剩餘權利而不是用剩餘索取權來定義企業的所有權,但卻無法解釋剩餘權利是如何與剩餘索取權相聯絡的。他們的定義導致他們將重點放在對財產的支配而不是對“行為”的支配上,放在“企業1”和“企業2”之間的關係而不是資本家與工人的關係上。然而,對一種企業理論來說,更基本的是企業內不同成員之間的橫向關係而不是不同企業之間的縱向關係。要想充分了解與企業相關的僱傭關係,剩餘權利和剩餘收益(return)都很重要。歷史地看,這二者是完全合二為一的,很難想象能夠將剩餘權利從剩餘收益中分解出來。也許最有趣的問題是弄清它們之間的組合是如何演化的。在這篇論文中,我們用委託權代替所有權來表示企業內不同成員之間的內部合約安排。這裡,委託權同時指剩餘收入與剩餘權利。然而,我們使用監督權或執行權威的說法而不使用剩餘權利,是因為在企業的範圍裡,剩餘權利不是個很好定義的概念。雖然格羅斯曼—哈特—莫爾關於所有權的定義是有問題的,但他們的分析框架卻是強有力的。透過明確地將財產約束引入分析框架,阿根亞和博爾騰(1992)在交易費用和合約不完全性的基礎上發展出一種資本結構的理論。在他們的論文中,一個缺乏起家資本的企業家與一個富有的投資者之間的不完全長期合約被模擬成“縱向一體化”;由於企業家對專案的金錢和非金錢報酬都感興趣,而投資者只關心專案的金錢收益,因此,雙方的目標含有潛在的衝突。他們考慮的是:(1)初始的合約結構能否以及如何使當事者的目標達到完滿一致;(2)當初始合約不能達到這種一致時,控制權應如何配置以取得效率。他們指出,一旦某些重要的未來變數因很難或不可能被初始描述而在合約中遺漏時,控制權的分配就至關重要了;不同的控制權安排會帶來不同的資金收益和私人好處。尤其是,(1)當企業家個人利益與總利益(包括貨幣的和非貨幣的)一同增長時,企業家單方面的控制是有效率的;(2)當投資者的貨幣利潤與總收益一同增長時,投資者單方面的控制也是有效率的;(3)而當上述雙方的收益都不隨總收益同時增長時,隨機狀態控制則是有效率的。阿根亞和博爾騰把隨機狀態控制(contingentcontrol)解釋為一種舉債籌資條件下的控制權配置。如果基期訊號(first-periodsignal)表示一種違約或不違約的情景(default-nodefaultevent),只要履行償債義務,企業家即擁有控制權;而投資者則往往是在企業家拖欠債務的情況下才獲得控制權。阿根亞和博爾騰的模型非常接近資本僱傭勞動的模型。然而另一些經濟學家看到了這一理論的不足,如霍姆斯特姆等人。在一篇有關企業理論的綜述文章中,霍姆斯特姆和泰若勒(1998)認為,所有權在解決企業激勵問題時是重要的。尤其是,所有權(用我們的話來說是委託權)應當與那些邊際貢獻最難估價的投入要素相聯絡。資本之所以僱傭勞動,是因為資本的貢獻最難度量,容易被錯估。需要指出的是,這裡所隱含的假設雖有啟發性,但尚待深究。在都認為最難監督其行為的要素應獲得委託權這一點上,他們的觀點與我們的觀點確有表面上的相似之處,但這並不意味著資本的貢獻是最難估價的。我們認為,資本的所有者之所以成為委託者,並不是因為資本的貢獻比管理者的貢獻更難估價,而是因為資本是一種能提供訊號、能表示有關企業家能力的資訊,否則,要獲取這種資訊必須付出更大的成本。麻省理工學院經濟與管理學教授本特·霍姆斯特姆以上文章整理節選自張維迎《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理解公司》(世紀文景,2014)張維迎教授在《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一書中,對契約理論做了全面的評論。想理解霍爾姆斯特姆貢獻的讀者,可以讀張維迎教授的《理解公司:產權、激勵與治理》第7章,該章總結了激勵合約的六個原則(包括激勵強度原則、激勵的資訊量原則、激勵與監督的選擇原則、激勵的平衡原則、激勵的團隊原則和激勵的動態原則),其中大部分是霍姆斯特姆的貢獻。張維迎教授在《博弈論與資訊經濟學》第5和第6章給出了霍姆斯特姆對委託—代理理論貢獻的簡要數學模型,可供想深入瞭解霍姆斯特姆貢獻的讀者參考。奧利弗·哈特68歲,出生於英國倫敦,是哈佛大學AndrewE.Furer經濟學教授,經濟計量學會、美國人文與科學院院士,英國科學院院士,不完全合約理論的開創者之一。他1974年獲得普林斯頓大學經濟學博士學位,其研究領域涉及微觀經濟理論、企業理論、合約理論、法學與經濟學。哈特教授在企業理論上作出過突出貢獻,他與格羅斯曼(Hart&Grossman,1986)以及與穆爾的論文(Hart&Moore,1990)奠定當代企業理論的基礎(兩篇論文均收錄在《企業制度與市場組織——交易費用經濟學文選》中,上海人民出版社/格致出版社出版),併為企業理論確立了一個基於不完全合約理論的分析框架;他的另一本論文集《企業、合約與財務結構》(上海人民出版社/格致出版社出版)已是企業理論的經典教科書。本特·霍姆斯特姆67歲,出生在芬蘭赫爾辛基。霍姆斯特姆是一位知名的微觀經濟學家,他最知名研究領域為契約和激勵理論,特別是將相關理論用於公司,企業治理及金融危機期間流動性問題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