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10月9日發生的大事件

全國首例“個人破產”

2019年10月9日(農曆2019年9月11日),全國首例“個人破產”。2019年10月9日,微信公眾號“溫州法院”傳出的一則訊息著實引發了一波輿論關注。當天上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了平陽法院辦結的溫州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此案也成為全國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件。據悉,債務人蔡某是溫州一家破產企業的股東,企業破產後,蔡某被判定需要承擔214萬餘元的企業債務連帶清償責任,但是調查後發現,蔡某實際上並沒有清償能力,法院最終也接受了他提出的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餘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外界認為這意味著個人破產製度開始試點破冰,但同時也有人擔心一旦若許可免責被濫用,有可能誘發惡意逃廢債,誘發道德風險,損害破產程式的公平受償。那麼,具體的情況又是如何呢?我們不妨一同來看。01.案件回顧本案中,蔡某作為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的認定,本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餘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法院經過調查後發現,蔡某名下的財產,僅在其現就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容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和零星存款。此外,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孩子又正在上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夫妻二人每月共計不到8000元的收入確實沒有能力償還此次的鉅額債務。在9月24日平陽法院主持召開的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中,4名債權人對蔡某的實際生活困難表示理解和同情,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自願放棄對其剩餘債務的追償權,並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後,恢復其個人信用。同時,蔡某也以宣讀《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的方式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債權人同意蔡某提出的清償方案,按1.5%的清偽比例3.2萬餘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另外,會議也明確了自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發現蔡某未申報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逃廢債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9月27日,平陽法院簽發了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並終結對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執行,最終,該案得以辦結。02.破產不等於逃廢債,欠款依然要盡力還顯然,本次案件所引發的關注重點就是,個人破產後欠的錢還用不用還?以及會不會引起逃廢債的風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陽光此前就曾明確指出,不要以為只要申請破產就可獲得免責,更不要將個人破產等同於“逃廢”個人債務。他表示,對於可免責的債務,有的國家明確規定以償還部分債務作為免責的條件,有的則是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式終結後的一段時間內(通常持續3-5年)的經濟生活進行限制,透過事先確定的債務調整方案或者清償方案來調整。以我國香港地區為例,破產人的破產期間為4/5年,在住房方面,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後破產人必須騰退後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破產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應交付給受託人用於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當年香港樓市泡沫破滅時期,著名演藝明星張衛健,鍾鎮濤都因為買了太多房子,而最終無力承擔債務而申請個人破產,而在個人破產的期間,這些人不能擁有任何財產,也就是說他們沒有房,沒有車,全部收入都用來還債,生活只能維持最低標準,直到破產期滿,他們才從債務中被釋放出來,賺的錢才歸自己所有。2006年10月,法院批准鍾鎮濤解除破產後,鍾鎮濤在接受採訪時就略帶傷感地說:“這4年來,我在香港的房子是租的,拍戲時,製作單位沒有開車接我,我就搭地鐵。逛百貨公司時,只能看不能買,因為我是破產的人”此外,不少國外破產法僅以經濟狀況作為申請破產的條件,說白了就是適度限制失信人的申請破產權,我國在個人破產製度的後續完善過程中也很有可能借鑑這一點,那些因資產原因導致欠債的、“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自然是該制度首要保護的物件,相反,“老賴”和信用度不高的欠債人則會被擋在這項制度的門檻之外。正如溫州市人大法工委辦公室主任葉建平所說:“我們不能絕對杜絕一切逃廢債行為,就如我們制定法律也不能消滅違法犯罪一樣,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做到,但制度建設總是在儘可能地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所以,那些企圖逃廢債的“老賴”們對申請破產這回事最好不要抱有太多的期待,我們也不必過於擔心個人破產製度會被這些人鑽空子了。03.我們為什麼要實行個人破產製度?接下來回歸到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就是我們為什麼要實行個人破產製度?我們先從個人破產製度本身講起。大家知道,企業在面臨資不抵債的情況時是可以申請破產的,申請破產後企業便會進入到清算程式,即把所剩資產進行還債,能還多少就還多少,還不上的部分,債權人只能認虧,不能再繼續追究。這其中,企業主也不需要用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企業申請破產後,債務也就到此為止了。個人破產製度如果從過程上來講,其實與企業破產沒有根本性的區別,也都是欠債人沒能力還錢,又跟債主無法和解,法院清算其所有財產並用於還債的過程。至於為什麼現在要推行這一制度,是因為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資產不斷增長,個人和家庭參與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貸款消費的比例越來越高,因貸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額透支造成個人資不抵債的情況時有發生。隨著年輕一代超前消費意識越來越強,消費能力也越來越強,住房、汽車、旅遊、大眾消費品貸款越來越多,個人破產製度能有效幫助那些超前消費但沒能還貸的人度過由信貸危機而導致的生活困難。此外,個人破產製度還能幫助那些因為不可抗力而無法償還債務的人。比如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大量房屋損毀,其中大量的商品房都存在尚未還清的銀行按揭貸款,由於國家沒有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因而不能夠依據破產程式,對於那些確實無力償還房屋貸款的個人或家庭依法免除債務,銀行也不能夠依法核銷相關貸款。實踐中,只能靠銀監會下發緊急通知來臨時解決。這種臨時性的政策安排,就需要被規範嚴謹的法律制度所取代。個人破產製度的設立,對於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來說,可以透過個人破產程式,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透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破產製度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來說,實際上能夠起到相當的保護作用。也就是說,債務人如果資不抵債,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債務可以得到一定免除,並得到重新做人的機會,防止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後四處逃債乃至發生其它極端行為等現象。簡而言之,就是給那些誠信的人一個翻身的機會。04.結語雖然個人破產製度本質上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保護的是善意、誠信的債務人,而不是惡意的債務人。但個人破產製度畢竟會對破產者採取一定的懲戒措施,會對個人在信譽、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個方面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所以除非是萬不得已,我們最好還是不要輕易申請個人破產。不過,就這項制度本身而言,只要它能順利落地並隨著時間的發展而陸續完善,那它對於整個社會來說就一定是一種進步。參考資料:《全國首例個人破產試點!男子負債214萬法院同意最後只需還3.2萬!》每日經濟新聞《個人破產製度將試點!什麼是個人破產?破產就不用還債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