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9月22日發生的大事件

中行騙貸案

2016年9月22日(農曆2016年8月22日),惠州中行騙貸案客戶被騙490萬。中國銀行在銀行業務員的撮合下,借錢給他人用作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並獲取利息,這種理財方式看起來萬無一失,沒想到“煮熟的鴨子”也能飛。2016年9月22日,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讓錢慕友(化名)傻了眼:狀告中國銀行惠州仲愷開發支行內部賬戶詐騙案二審敗訴,法院認定銀行行為不違法,駁回原告上訴。票沒開,錢飛了事情的起因是2年前的一樁借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舊事。2014年10月,惠州市谷奔工貿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錢慕友在仲愷支行中小企業組團隊主管黎磊(化名)的介紹下,認識了惠州市尚聯達電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楊波。當時,楊波想要向銀行申請一筆1900萬元的貸款,其中980萬元需要透過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放款,但是自己資金週轉困難,需要對接一家擔保或者貸款公司,才能交得起490萬元的保證金。而黎磊早前在5月的時候就認識了做擔保貸款業務的錢慕友,於是介紹兩人認識。10月17日,谷奔與尚聯達簽訂了過橋借款合同:尚聯達向谷奔借款人民幣490萬元用作開具中國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使用,待中國銀行開出人民幣98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時歸還借款。此外,谷奔還向尚聯達借款290萬元作為短期週轉用。按照兩家公司的約定,谷奔公司為尚聯達提供490萬元的擔保金和290萬元借款,半年後尚聯達到期贖回承兌匯票,支付822萬元。其中的42萬元差價,40萬元作為谷奔的投資利息,剩下2萬是黎磊代表的中行方面的佣金。錢慕友至今都對這筆交易後悔不迭,他對記者表示,“本來不想做的,但是黎磊說了很多好話,而且之前我也在中行這邊做過很多單相似的業務,都沒有問題。加之黎磊說,尚聯達公司專門做南孚電池的充電寶,有抵押物,中行對其貸款又已經批覆,肯定沒有問題,我才敢做的。”至於尚聯達會不會在錢到賬之後不去開具承兌匯票,而攜款“跑路”,錢慕友表示,當時黎磊向他保證:“錢是打到銀行專管的內部保證金賬戶,就算不開票,錢也會原路轉回你的賬戶的。”記者發現,這個保證金賬戶的戶名是惠州市尚聯達電子有限公司。在2015年和2016年的兩次庭審上,黎磊也表示,“雖然直接匯錢到尚聯達的保證金賬戶不合規,但這樣比匯錢進入尚聯達的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更加安全,否則楊波他們可以隨時把錢轉走。”而保證金賬戶是不是萬無一失呢?黎磊在庭審中說:“錢進了保證金賬戶,經過中國銀行的領導授權是可以轉走的。”沒有想到的是,中國銀行惠州分行真的授權了這筆轉賬。20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谷奔按照約定將490萬元轉入保證金賬戶,而尚聯達隨即向中行申請將這490萬元轉入自己的基本賬戶,申請書上註明“由此引起的經濟糾紛由本公司承擔”。隨即中行惠州分行批准了此項申請,然後,該款項立即被尚聯達轉至另外一個賬戶,用途是還款。一直到當天下午5點,心有不安的錢慕友還在詢問黎磊,從銀行的系統中能否看到尚聯達的承兌匯票有沒有批覆,當時黎磊告知,一切正常,耐心等待就好。然而星期五過去,到了下週一時,錢慕友接到中行方面的訊息:尚聯達撤銷了承兌匯票的申請,自己匯往保證金賬戶的款項全部“打了水漂”。事後,他才知道同一時間,另外一家公司也遇到同樣的情況,被騙走了490萬元。而尚聯達質押給谷奔的公章也是假章,尚聯達透過5套假章,從3家公司處騙走了1100餘萬元。目前,尚聯達公司法人已經被法院判處12年有期徒刑,但是尚聯達資不抵債,之前騙取的款項又用於還款,所以谷奔等公司的借款已經無法追回。法院裁定銀行“違規不違法”錢慕友認為,在此案中,尚聯達在中行開設的保證金賬戶是內部過渡賬戶,只能接受與中行有業務關係的款項,不能接受外來資金的匯入,更不能像此案中一樣,替尚聯達直接轉賬結算,因此中行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對其賠償損失。按照《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四種。“第三人尚聯達公司的前述保證金賬戶不屬於上述四種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也未在中國人民銀行辦理核准和備案手續,屬非法賬戶,不能接收外來資金及辦理結算業務,而在此案中,中行並未進行嚴格審查即允許尚聯達公司的該保證金賬戶直接接收原告的490萬元外來資金,又把款項轉至第三人尚聯達公司的基本賬戶內,後被第三人轉走,致使款項至今無法追回。”錢慕友表示。鑑於此,錢慕友將中國銀行惠州仲愷開發區支行告上法庭。但是他的訴訟請求並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惠州市惠城區法院一審判決顯示,案件涉及的保證金賬戶不屬於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範籌,無需經當地人民銀行核准和備案,保證金賬戶的資金劃轉、使用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由銀行和單位協商,按協議辦理。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此沒有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因此,中國銀行在為尚聯達公司辦理匯票承兌業務過程中存在不當操作的行為,不應該認定為違法行為。此外,判決書顯示,尚聯達公司向谷奔借款,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谷奔依約向尚聯達公司指定的賬戶轉入人民幣490萬元,谷奔已完成了借款的交付,該借款的使用權發生了轉移,既由尚聯達公司支配、使用,應由其負責償還。尚聯達在收到谷奔借款後,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屬於違約行為,谷奔可向其主張返還借款及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份判決書中提到的一個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惠州中心支行的一個反饋意見,意見認為,本案中涉及的保證及賬戶的管理使用應該按照銀行企業雙方協議,以及中行相關規章和內控制度執行。也就是說,依據央行惠州支行的意見,判決認定中行無責,谷奔想要追回損失,只有向尚聯達追討。但對尚聯達追討成功,在錢慕友看來是遙遙無期了。錢慕友對這樣的結果心有不甘,於是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上訴,但9月22日,法院宣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書顯示,中行方面雖然存在不當操作的行為,但不存在違法性,谷奔要求中行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中行該為紕漏擔責嗎?記者將本案詢問中國銀行廣東分行,廣東分行方面表示,“這是一起民間借貸的案子,部分企業和員工受到不法分子引誘後造成的資金財產受損。”中行廣東分行認為,谷奔與尚聯達簽訂了借款合同,也就是建立了債權、債務關係,谷奔將錢轉入的“保證金賬戶”也就是尚聯達在中行開設的賬戶,將其劃轉到尚聯達的結算賬戶按規定稽核了存款人尚聯達公司提交的書面申請、結算業務申請書等資料,在確認相關材料齊全、手續完備的前提下,嚴格執行分級授權審批後辦理了款項劃轉手續。“谷奔公司與尚聯達公司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關係中,銀行並未參與其中,銀行有關業務操作流程中相關業務人員亦未涉及其中,不存在內外勾結。過程中涉及的保證金賬戶使用、資金劃轉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欠款無法追回而轉嫁銀行實在牽強,借款人追求高收益而罔顧風險才成為不法分子屢試不爽的誘餌。”中行廣東分行方面稱。金道律師事務所賴振華律師認為銀行在此案中有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他對記者表示:“首先,是中國銀行擅自設立了‘保證金賬戶’這麼一個規定,這個規定比人民銀行的標準要高,中國銀行惠州分行不執行中國銀行內部的規定,沒有違法,但違反了內部的規定。其次,當事人谷奔把錢打入保證金賬戶,是因為知道根據中國銀行內部的規定,保證金賬戶是不能轉出的,只能原路打回,而銀行卻違反了內部規定,使得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了侵害。”而針對此案中法院認定中行不違法,因而不用擔責,賴振華認為這個說法不妥,“《侵權責任法》中沒有提到‘違法’,只說了‘過錯’,違法和過錯是兩個概念,過錯的程度比違法輕,不能說沒有違法就沒有過錯。我認為銀行因為過錯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但因為楊波的責任最大,且起決定性作用,所以銀行應當根據自己過錯的程度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楊波承擔主要責任,具體承擔的比例應當由法院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