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9月16日發生的大事件

上海釣魚執法事件

2009年9月16日(農曆2009年7月28日),上海釣魚執法事件。上海市民張暉駕車遇路人搭乘,被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扣押,並以無營運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此案掀起2009年全國人民對“釣魚”執法的質疑熱潮。張暉向閔行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法院當庭判決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上海釣魚執法事件】2009年9月16日,張暉搭載自稱胃痛路人被指非法運營;10月14日,孫中界遭釣魚持法為證清白砍手腕。26日,浦東宣佈孫中界事件初步調查結論與事實不符。11月19日,張暉狀告閔行交通執法大隊案宣判,交通執法大隊被判違法。上海城市交通執法大隊“釣魚”執法,因觸及了人們的道德底線而遭輿論質疑。此番輿論潮起《無辜私家車被以黑車罪名扣押,扣押過程野蠻暴力》的網帖。網帖稱,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領張軍(化名)因好心幫載自稱胃痛要去醫院的路人,結果卻被城市交通執法大隊認定為載客“黑車”,遭扣車與罰款1萬元。黑車屬於非法營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終結果】10月20日上海市釣魚執法最終結果:上海浦東新區今天召開新聞通氣會,公佈"10.14"事件處理意見。浦東新區區長姜梁在通氣會上表示,"10.14”事件中確實存在使用不正當取證手段。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10月20日公佈的調查結論與事實不符。浦東新區政府為此向社會公眾作出公開道歉。【釣魚執法的影響性】“釣魚執法”的背後的上海正在幹著兩件大事,一是建立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二是備戰2010年世博會。這兩件事都要求極高的法治程度,而且不僅僅是商法文字的完善,而是法律執行與適用上的公正、透明、文明。如果還沒有做到,那麼上海更應該申辦一個法治文明的博覽會。“釣魚執法”的案件結尾,公民張暉得到了公正裁決,這是一個偶然的勝利,還是一個公正浪潮的開端,這要看諸家“釣魚”“機構對此的反思和改進得有多深。與黑社會設餌詐騙無異釣魚執法,從形式上,就是一種陷阱。本質上,跟黑社會設誘餌詐騙,沒有太多的區別。在這個具體案例中,所謂的釣魚,實際上是利用了被釣者的善心。這樣的詐騙,即使在黑社會,也是最為人不齒的。但是,在這種執法的背後,實際上折射出國家機關的膨脹。我們發現,釣魚的機關,是所謂城管的交通執法大隊。城管管交通,其實是不合法的。但有這樣的機構存在,就得養人,養人,就得有收入。城管要有收入必須得藉助政府權力,無論這樣的權力是否合法,有上級機關的默許,也就行了。最終,為了保證收入,只能釣魚。【釣魚執法潛規則】上海“釣魚執法”事件引起的軒然大波終於塵埃落定,26日浦東新區政府宣佈“孫中界事件”此前的初步調查結論與事實不符,向社會公開道歉;閔行區政府也同時宣佈“張暉事件”取證方式不正當,撤銷行政處罰行為。“釣魚執法”的違法之處在於非執法人員採用了引誘、欺詐、脅迫甚至暴力的方式取證,違反了執法取證的基本要求,事實上,透過這些方法獲取的證據是無效的,不能作為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式要求我們在對相對人作出不利的決定之前,必須事先告知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釣魚執法不僅反映出執法部門法律意識淡漠,依法行政觀念不強的問題,而且也暴露出一線執法人員大膽越界隨意行政的執法恣意,似乎為了達到處罰的目的,可以任意創造執法方式,用獎勵的方式將國家法律賦予的執法權讓渡給牟利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