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了“海上土地證”
2002年9月10日(農曆2002年8月4日),我國有了“海上土地證”。2002年9月10日,經國務院批覆同意,國家海洋局在北京釋出《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國務院在批覆中強調指出,海洋功能區劃是我國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環境保護的依據,具有法定效力,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海洋局新聞發言人王飛說,今後,凡是用海的專案都要首先報批審查,符合功能區劃的才能取得海域使用證,這就相當於陸地上的土地使用證。海洋功能區劃是根據海域區位、自然資源、環境條件和開發利用的要求,將海域劃分為不同型別的功能區,從而可以控制、引導海域的使用方向,保護、改善海洋生態環境。《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將我國管轄海域劃定了港口航運區、漁業資源利用與養護區、旅遊區、海水資源利用區、工程用海區、海洋保護區、特殊利用區、保留區等10種主要海洋功能區,確定了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四大海區中30個重點海域的主要功能,並提出了每種海洋功能區的開發保護重點和管理要求。截至2000年,我國海域使用面積200多萬公頃,其中,海水養殖120多萬公頃,鹽田40多萬公頃,港口20多萬公頃,油氣開採20多萬公頃,海洋傾廢區0.2萬公頃,鋪設海底電纜管道13500多公里。另外,我國已經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69個,總面積130多萬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