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8月31日發生的大事件

榆林“產婦跳樓”事件

2017年8月31日(農曆2017年7月10日),榆林產婦墜樓事件。2017年8月31日,在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待產孕婦馬某跳樓自殺身亡,一屍兩命。之後,醫院發表宣告稱,院方之前向產婦、家屬建議實施剖宮產,然而家屬堅持順產,並在《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表示希望順產。醫院宣告發布後,很多人將矛頭指向了家屬,稱“家屬害死了產婦”,甚至已經有人往“婆媳大戰”的狗血方面去誘導輿論。應該說,事件本身比較複雜,並不是因為手術延誤直接導致產婦死亡,是產婦在產房裡跳樓自殺,這使得法律因果關係相當複雜。而另據媒體報道,墜亡產婦馬某的丈夫延先生接受採訪稱,對於醫院釋出的宣告,他表示不認可,“我妻子期間疼痛難忍有兩次,出來跟我說‘疼得不行’。第一次是17點左右,第二次是18點左右。她出來喊疼的這兩次,我都主動跟醫生說,她疼的話咱們就剖腹產。其他臨床的產婦都可以證明我說過這個話。但是醫生回覆說,檢查後產婦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產。”這使得事情變得更加複雜,相關責任認定,有待依據進一步的事實調查。榆林產婦墜樓事件還記得十年前的李麗雲事件嗎產婦到底是因為什麼跳樓的?因為難以忍受疼痛,還是因為其他精神性的原因?這應該由警方和衛生部門做出調查。至少可以說,在由醫護人員嚴格監控下的病房,居然會發生產婦跳樓這種匪夷所思的事情,說明醫院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其實,案件的本身爭議點在於,產婦做剖宮手術,是否必須要家屬簽字?這也是醫院的老大難問題了。早在2007年,孕婦李麗雲因感冒在“丈夫”(事後查明為同居男友)肖志軍陪同下去北京朝陽醫院就診,當時院方建議做剖宮產手術,肖志軍一再拒絕簽字,導致手術一直沒有進行,最終孕婦死亡。當年,李麗雲事件就引發了全社會對“手術必須家屬簽名”制度的全面反思。▲2009年7月17日,“孕婦李麗雲死亡案”開庭,死者李麗雲的家人在法庭上哭泣。圖片據新京報之後,《侵權責任法》立法時明確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個規定是說,不僅僅是家屬不在場或者沒有家屬的情況下,而是當緊急情況發生,在沒有獲得病患和家屬同意的情況下,也得立即採取相應的醫療措施。這個法律規定的依據是,在病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和知情權、選擇權之間,生命權、健康權高於其他權利。特殊緊急情況下,不必取得病患同意,更別提家屬簽字了。“家屬簽字”制度旨在滿足知情同意權事實上,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等法規、規定都明確了,病人對自己的身體有處分權,這個權利不屬於家屬。“家屬簽字”制度本身,是在滿足病患及家屬知情同意權。2010年新版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再次明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但是,個別醫院及醫護人員,對“手術簽字”制度還是存在認識誤區,真以為簽字就是“生死狀”,簽了字,院方就不用承擔法律。▲榆林市第一醫院官方微博釋出宣告內容。圖據微博截圖其實,簽字本身並不能完全免除醫院應該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簽字也是證明院方是否切實履行了告知義務、披露相關治療的風險的重要證據。總之,讓家屬簽字是為了落實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而不是把診療責任全部推給不懂醫學的家屬,醫院方應該承擔起採取緊急醫療措施的專業責任。就像一些醫療專業律師所說,《侵權責任法》已經實施了這麼多年了,衛生系統內部培訓也反覆強調,但還是有不少醫院按老黃曆辦事,機械地要求必須取得家屬簽字,否則就不實施手術;殊不知,如果造成延誤病情,反而給院方惹上了麻煩。因果不明前,不要急著站隊就這次事件來說,很多法律事實、醫療事件有待嚴肅查明:到底是醫院還是家屬不同意剖宮手術?若家屬不同意剖宮手術,是否構成延誤治療?在家屬不簽字的情況下,醫生是否應該按醫療規範,認定屬於“緊急治療”行為,從而實施手術?產婦的跳樓死亡,與家屬不簽字、醫院沒有實施剖宮手術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這一切沒有查明之前,不要急著站隊。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取得家屬的簽字實施手術,醫院不用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十年前“李麗雲”悲劇換來的社會進步,希望個別醫院不要機械執行簽字制度。另外,家屬也必須要相信醫生的專業判斷,不能固執偏執;對於醫院“犯險”做出緊急醫療措施,社會應多一些寬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