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廢止“華律治華人”納妾制度
在51年前的今天,1969年7月18日(農曆1969年6月5日),香港廢止“華律治華人”納妾制度。香港開埠至今,一夫一妻制只有短短40年的歷史。1969年7月18日,香港政府刊登憲報公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案,宣佈從1971年10月7日正式開始實施《修訂婚姻制度條例》,在此之後的中國式婚姻:包括舊式、新式以及納妾等婚姻形式全部被廢止。1841年2月,早在英方全面接管香港之前,英方全權代表義律和伯麥在香港聯名發表兩個公告,史稱《義律公告》,公告表示:“島上華僑居民,應照中國法律習慣統治之,但廢除各種拷刑,至於英國或其他人民,則適用英國現行刑事和海事法規,以為管轄。”隨後,香港第一任港督璞鼎查在1843年的一封信函中向英國外交大臣阿伯登表示,他同意居住香港的中國人均用他們自己的法律來治理。這種“華律治華人”的政策,使得中國法律,尤其是在家庭、婚姻和財產糾紛事務上的習慣法,在香港社會中長期存在。香港立法局曾頒佈多種法例對舊式婚禮概予法律承認,例如1852、1857年港英當局先後兩次頒佈《婚姻條例》(MarriageOrdinance),但其條款僅適用於在港西人,允許華人沿用清代婚禮習俗,這隱形肯定了中國習慣婚姻的法律地位。1905年《已婚婦人被遺棄贍養條例》中規定的“已婚婦人”包括(結髮)或任何華人男子依據中國法律及習慣所婚娶的填房,這樣也在法律上賦予了填房妻室的財產分配和繼承的權利。1912年的《華人婚姻保全條例》更是在法律上保障了丈夫的結髮妻子或填房在通姦狀況下請求損害賠償方面的權利。但學者高旭晨指出“英國文化是香港文化的主導,它也是香港法律制度的文化基礎。”實際上,香港的法律體系還是以英國法律模式為主導,中國的法律和習慣被限定在一個有效且可控的範圍之內,目的是為了維護本地華人的基本倫常秩序,以達到穩定港英政府的統治目的。劉永蜀就曾在《香港史》一文中指出,“英國統治者聲稱用‘華律’治華人,並非是尊重中國法律和風俗習慣,而是企圖用東方封建專制的基礎上來建立西方殖民統治。”同時,香港華人保守勢力,也極力維護傳統的納妾制度。直至1930年以前,童養媳、蓄婢女(妹仔)等於隱性的納妾習俗在香港華人社會中仍然可見。一般來說,在舊中國,絕大多數平民家庭都是一夫一妻制,只有官僚富豪等社會上流人士才養妾。這在殖民地時期的香港也是如此。一些富有華商不但家中富有,在社會上有重要地位,和港英當局多有往來。港英當局亦需要藉助他們的勢力來穩定其在香港的統治,故對香港華人的婚姻問題長期置若罔聞。隨著歷史的累積,蓄婢、童養媳、納妾等清朝遺留習慣受到了來自英國基督教倫理的強烈批判和衝擊,尤其是從1923年的《家庭女役條例》到1938年終止婢女買賣和蓄養法律的制定,香港的“反蓄婢運動”沉重打擊了華人保守勢力,並在民眾中逐漸樹立起“現代家庭”的新觀念。而且,1930年中華民國南京政府頒佈《民國民法典》,規定了“新式婚姻”的新正規化,其後二十年中,這種“文明結婚”風行香港。據統計,1930-1960年間,新式婚姻在香港佔據主流地位。同時,舊式婚姻也慢慢出現衰落勢頭,而根據港英政府頒佈的《婚姻條例》註冊結婚的人數在逐步上升,1960-1964年間約佔總結婚人口的50%。在不同的婚姻法律的共同影響下,1930年後的香港的婚姻制度出現多元共存的情況,但由於複雜、混亂的婚姻制度,尤其是納妾制度導致了香港社會的家庭、財產糾紛不斷,令港英當局大傷腦筋。1948年10月,香港總督葛量洪(AlexanderGrantham)指定一個以律政主任史德鄰為首的7人委員會對在港華人沿用的中國法例及習慣,並討論是否應該對其進行修改、廢止或完全納入本港法例。該委員後撰寫的《中國法例及習慣研究委員會建議書》,明確提出禁止納妾的修法意見。但這一意見並未受到香港主流社會的支援和肯定。1950年代,香港婦女會等婦女團體從維護正妻權利的角度出發,大聲呼籲禁止納妾,並多次提出以男女平權為原則的新婚姻法的要求。為了回應各方意見,1958年,港督伯立基(RobertBlack)指定律政司和華民政務司重新對香港的華人婚姻問題進行調研,並於1960年釋出《香港華人婚姻問題報告書》,認為舊式婚姻和“妹仔”制度一樣,均已“失去其時代性”,雖不建議“武斷”地將舊式婚姻的儀式徹底廢除,但建議將舊式婚姻、新式婚姻都轉為註冊婚姻。此報告一出,引起香港坊間的一片譁然,各方意見激烈交鋒。1962年,香港華民政務司參加聯合國在東京舉行的“婦女在家事法上的地位研討會”,該大會將香港婚姻問題納入重點討論內容,引起了港英當局的重視。3年之後的1965年,律政司、華民政務司和行政、立法局的華人非官守議員達成共識,向政府提交McDouall-HeenanReport,行政局很快批准了此報告並提交到英國藩理部,並獲得國務大臣的肯定。在港英政府草擬禁止納妾法案的同時,社會輿論也在激烈抨擊這一陳舊婚俗。香港日益提升的“國際性大都市”身份,已無力承擔“大清律例”的歷史遺存。1967年,《華僑日報》刊登了一篇題為《大清律例與婚姻法》的文章,強烈抨擊了當時香港社會中存在的納妾制度,並將矛頭直指其背後隱藏的英國殖民統治,文章說:“現在60年代,香港是國際性的都市,在全世界都起了重大變化的今天,香港有所謂“大清律例”的婚姻法問題,這不但可憐可笑,也充分顯示出香港是一個怎樣的社會,香港政府及與香港政府的英國人對香港的真正態度如何。”同年,港英當局釋出一份新的白皮書,向公眾解釋有關婚姻問題的主要提議,希望引起廣泛的公眾關注,也為公眾發表意見提供更多的機會。經過近20年的論戰,香港當局最終頒佈憲報,公佈一夫一妻製法案,廢除了納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