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加爵事件始末
2004年6月17日(農曆2004年4月30日),馬加爵事件始末。馬加爵(1981年5月4日—2004年6月17日),男,漢族,廣西賓陽人,身高171.5厘米,雲南大學生化學院生物技術專業2000級學生,戶籍地為廣西賓陽縣賓州鎮馬二村一隊。1996年至1997年在賓州初中讀初三,以優異成績考取省重點賓陽中學;1997年至2000年就讀於賓陽中學;1999年至2000年讀高三,成績優異,被預評為“省三好學生”;2000年至2004年就讀於雲南大學生化學院生物技術專業;2004年2月13日晚殺一人,2月14日晚殺一人,2月15日再殺兩人後從昆明火車站出逃。2004年3月15日被公安部列A級通緝犯;2004年6月17日被執行死刑。2004年在雲大宿舍連殺四個人,引發了轟動全國的“馬加爵事件”。2004年2月23日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報後,在雲南大學學生公寓一宿舍櫃子內發現4具被鈍器擊打致死的男性屍體。3月1日,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通緝在逃殺人犯罪嫌疑人馬加爵。公安機關懸賞2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範圍內公開通緝。3月6日,馬加爵父親接受記者採訪時,寫下一封家書,勸兒自首。他在信中說:“你平時都說長大了要報答父母恩,現在從你失蹤後,我們每天都放聲大哭,你母親已經病得很重了,她是多麼想看見你啊!……兒子,你從小就是一個孝敬父母的好孩子,我們相信,你不會讓我們永遠去承受這種痛苦的。”3月12日廣東省公安廳轉發公安部查緝馬加爵線索的通告:警方調查發現,馬加爵極可能於2004年2月17日下午乘火車離開昆明前往廣東,所涉車次及時間包括:2060次昆明—湛江,時間為20:41;1166次昆明—廣州,時間為23:23。3月15日晚7時30分左右馬加爵在海南省三亞市河西區落網。4月22日,昆明中院公開審理了馬加爵涉嫌故意殺人、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並於4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馬加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馬加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文楊、唐先和人民幣兩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邵渭清、黃燮梅人民幣兩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紹權、馬存英人民幣兩萬元。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馬加爵沒有提出上訴,昆明中院即依法報送雲南省高階法院核准對馬加爵的死刑判決。2004年6月17上午9時,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加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宣判結束,馬加爵即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雲南省高階法院經複核認為,馬加爵無視國家法律,因不能正確處理人際關係,因瑣事與同學積怨,即產生報復殺人的惡念,並經周密策劃和準備,先後將4名同學殘忍殺害,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在整個犯罪過程中,馬加爵殺人犯意堅決,作案手段殘忍;殺人後藏匿被害人屍體並畏罪潛逃,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極大,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馬加爵的辯護人關於馬加爵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的辯護意見雖然符合事實,但馬加爵罪行極其嚴重,對其不予從輕處罰。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作出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加爵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