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6月15日發生的大事件

《國際衛生條例(2005)》正式生效

2007年6月15日(農曆2007年5月1日),《國際衛生條例(2005)》正式生效。2007年6月15日,《國際衛生條例(2005)》正式生效。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醒廣大出入境人員、經營外貿業務的企業、交通工具運營部門予以關注。據福建檢驗檢疫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國際衛生條例(2005)》是大多數國家透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例,以控制來自可從一個國家向另一個國家迅速傳播的疾病的威脅。新《條例》是《國際衛生條例(1969)》的修訂版,不僅突破了後者僅強調對邊界地區控制的侷限,而且為從源頭控制突發衛生事件提供了必要法律框架,其防控理念從管理鼠疫、霍亂和黃熱病三種檢疫傳染病擴充套件到生物、化學、核與輻射等多種因素引起的國際關注的公共衛生事件。福建檢驗檢疫局有關負責人指出,新《條例》明確了對來自或者前往受染地區、出現相關疾病症狀體徵的入出境人員可能實施的措施:審查在受染地區的旅行史;審查醫學檢查證明和任何實驗室分析結果;進行醫學檢查;審查疫苗接種或其它預防措施的證明;進行接種疫苗或採取其它預防措施;對嫌疑者實行留驗;對受染者實行隔離並進行必要的治療;追蹤與嫌疑或受染者接觸的人員;不準嫌疑或受染者入境;拒絕未感染的人員進入受染地區;進行出境檢查並(或)限制來自受染地區的人員出境。因此,在旅行者出境前,要儘可能向檢驗檢疫機構諮詢、瞭解前往國家或地區的健康要求和傳染病疫情。同時,《條例》對來自或者前往受染地區的、可能被汙染或者攜帶病媒宿主的、航運中發生突發公共衛生危害的入出境的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郵件,將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審查載貨清單和航行路線;實行檢查;審查離境或過境時採取消除感染或汙染措施的證明;實施旨在消除感染或汙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的衛生處理措施;採取具體衛生措施以確保安全處理和運輸骸骨;實行隔離;查封和銷燬受感染或汙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郵包;不準離境或入境。為此,無論是交通工具運營者、集裝箱及貨物的貨主還是旅行者、郵寄者個人,應儘可能保證入出境的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郵件無感染或汙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鑑於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可以利用新《條例》的有關規定設定技術性壁壘--一旦認為人員、貨物及集裝箱的衛生狀況對本國人民構成生命健康、環境安全威脅,就可能採取衛生控制措施。福建檢驗檢疫局還特別提醒廣大出入境人員、經營外貿業務的企業、交通工具運營部門關注《條例》要求,積極加以應對。我國政府發表宣告稱,《條例》適用於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在內的中國全境,並指定質檢總局及各地檢驗檢疫機構為入境口岸的主管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