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簽署“專利法條約”
2000年6月1日(農曆2000年4月29日),我國簽署“專利法條約”。《專利法條約》啟動於1983年,2000年5月11日至6月2日,討論透過《專利法條約》的外交會議在日內瓦召開,包括我國在內的與會代表終於就PLT條款達成共識,共同簽署了PLT。在羅馬尼亞2005年1月28日交存批准書之後,《專利法條約》(PLT)於2005年4月28日──即10個國家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3個月之後──生效。迄今為止,PLT的締約方有:克羅埃西亞、丹麥、愛沙尼亞、吉爾吉斯斯坦、奈及利亞、摩爾多瓦共和國、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和烏克蘭。2000年6月1日在透過《專利法條約》的外交會議上透過的議定宣告(下稱“議定宣告”)第4項內容如下:“4.為促進本條約細則第8條第(1)款(a)項的實施,外交會議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大會和各締約方,在本條約生效前即向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以及轉型期國家提供進一步的技術援助,協助其履行本條約為其規定的義務。“外交會議進一步敦促工業化市場經濟國家,根據請求並以共同商定的條款與條件,開展有利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以及轉型期國家的技術和財務合作。“外交會議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大會在本條約生效後,在每一屆例會上監督和評估這一合作的進展。”根據透過PLT的外交會議的議定宣告第4項中的第3段內容,要求WIPO大會監督和評估在提供技術和財務合作、幫助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以及轉型期國家以電子形式提交文函方面所取得的進展。在此背景下,請上述議定宣告第4項中所指的工業化市場經濟國家,按該議定宣告中的規定向大會提供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