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政府秘密決定將釣魚島“納入日本領土”
在125年前的今天,1895年1月14日(農曆1894年12月19日),日本明治政府秘密決定將釣魚島“納入日本領土”。釣魚島,中國的!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中國戰敗。1895年1月14日,日本明治政府秘密決定將釣魚島“納入日本領土”。1月21日,日本內閣再次討論,決定強行佔領釣魚島。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中國最早發現、命名並利用釣魚島。我們的基本立場無論日本對釣魚島採取何種單方面舉措,都不能改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屬於中國的事實。中國政府維護國家領土主權的決心和意志堅定不移,捍衛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的決心毫不動搖。我們有信心、有能力挫敗日本對歷史事實和國際法理的踐踏行為,維護地區的和平與秩序。透過1895年不平等的《馬關條約》,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作為臺灣島的附屬島嶼一同割讓給日本。二戰後,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等法律檔案,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迴歸中國。1952年以後美國擅自擴大所謂的“託管”範圍,非法將中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納入其中。1972年,美國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施政權”“歸還”日本。美國與日本私相授受中國領土的行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中國堅決反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無論從歷史還是從法理的角度來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都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對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在日本人所謂“發現”釣魚島之前,中國已經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實施了長達數百年的管轄。日本在1895年利用甲午戰爭,透過秘密方式將釣魚島“編入”其版圖,並依據所謂“先佔”原則將釣魚島作為“無主地”主張主權。日本此舉嚴重違背國際法領土取得的相關規則,是侵佔中國領土的非法行為,不具有國際法效力。釣魚島是中國固有領土有史佐證——日本竊取和侵佔釣魚島是完全非法的和無效的早在1972年3月8日,日本發表了“外務省關於尖閣列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聲稱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日本的固有領土”。此後,一直以此為據,其所謂的依據:一是1884年日本福岡人古賀辰四郎首先發現黃尾嶼有大量信天翁棲息,羽毛可銷往歐洲,便於1885年請求沖繩縣令允許其開拓。日本政府以此為據,稱釣魚島是日本人先發現、先開發的。歷史事實是,大量中國、琉球王國以及日本的史料證明,早在明初中國派遣使臣去琉球王國時就發現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並作為航海標識加以利用。14世紀初,明代初期,釣魚島就被中國作為領土列入中國的海上防區,加以管轄。明清兩代,朝廷先後24次向琉球王國派遣冊封使,留下了大量的《使琉球錄》,詳盡地記載了釣魚島地形地貌,並界定了赤尾嶼以東是中國與琉球的分界線。1561年明朝抗倭名將胡宗憲與地理學家鄭若曾編纂的《籌海圖編》、1605年徐必達等繪製的《海防全圖》和1621年茅元儀編著的《武備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圖》等,都將釣魚島納入浙江、福建抵禦倭寇的海防前沿。而日本政府在1885年反覆調查後,已知釣魚島並非無主之地,而未批准古賀辰四郎開發,直到1894年甲午戰爭,中國戰敗,被迫割讓臺灣及其附屬島嶼後,1896年日本政府才批准古賀辰四郎登島開發。所以,日本認為日本人先發現、先開發之論,完全不能成立。二是日本在與中國簽訂《馬關條約》之前,即先佔有釣魚島,所以釣魚島不屬於《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中規定應歸還中國領土的範圍。事實是,1885年9月至11月,日本政府曾三次派人秘密上釣魚島調查。1885年至1893年,沖繩縣當局曾三次上書日本政府,申請將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劃為沖繩縣管轄並建立國家標樁。當時中國國內對日本的上述舉動作出了反應。1885年9月6日(清光緒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國《申報》指出:“臺灣東北之海島,近有日本人懸日旗於其上,大有佔據之勢。”且清政府此時建立了總理海軍事務衙門,設立臺灣省,大力加強海防,使日本政府對此不得不有所顧忌。日本外務大臣井上馨在致內務大臣山縣有朋的信函中認為,“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國標等舉措,必遭清國疑忌,故當前僅限於實地調查及詳細報告其港灣形狀、有無可待日後開發之土地物產等,而建國標及著手開發等,可待他日見機而作。”因此,日本政府當時未批准沖繩縣的申請,這說明當時日本政府是完全清楚這些島嶼是屬於中國,因顧忌中國的反應,未敢輕舉妄動。1894年7月,日本發動甲午戰爭,清朝北洋艦隊全軍覆沒。同年11月底,日本軍隊佔領中國旅順口,清政府敗局已定。在此背景下,同年12月27日,日本內務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務大臣陸奧宗光稱:“關於‘久場島’(即黃尾嶼)、魚釣島(即釣魚島)建立所轄標樁事宜”,“今昔形勢已殊,有望提交內閣會議重議此事如附件,特先與你商議”。1895年1月11日,陸奧宗光回函表示支援。1月14日,日本內閣秘密透過決議,將釣魚島等島嶼劃歸沖繩縣所轄。但實際上,當時日本既未在釣魚島建立任何國家標樁,而且在日本天皇關於沖繩地理範圍的敕令中也未載明有釣魚島等島嶼。同年4月17日,中國被迫與日本簽訂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島嶼割讓給日本。簽訂《馬關條約》時,日本也沒有敢宣告說釣魚島已歸日本管轄,不在臺灣所屬島嶼之內。因此,釣魚島只能作為臺灣的附屬島嶼一起割讓給日本的。1940年,當時都在日本管轄下的臺灣同琉球爭奪釣魚島的歸屬權,日本東京法庭作出判決:釣魚島仍舊歸屬於臺灣管轄。1943年《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如滿洲、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日本也將被逐出於其以暴力和貪慾所獲取之所有土地。”二戰後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的其他小島之內。”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東京投降書》第一條及第六條中均宣示“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1972年,中日兩國政府發表聯合宣告,其中第三條規定:“日本政府完全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所以,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連同臺灣在法理上已歸還中國。日本外務省關於“尖閣列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中,卻說“該列島歷史上一直是我國領土西南諸島的組成部分,不包括在根據明治28年生效的下關條約(即《馬關條約》)接受割讓的臺灣及澎湖諸島之內。”其依據就是1895年1月日本內閣秘密透過的決議。事隔75年才公佈這個自行決定竊取中國領土的秘密。這真是十足無賴的狡辯。三是日本認為“尖閣列島也未包括在《舊金山和約》第2條日本放棄領土之中,而是根據第3條作為西南諸島的一部置於美國行政管理之下,包括在去年(1971年)6月17日簽署的日美有關琉球諸島及大東島協定歸還我國施政權的地域中。”“美國將託管地區交給日本後,其自然是日本的領土”。外務省認為:“尖閣列島完全在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三條內美國施政的地區,中國並未對這一事實提出任何異議,這表明中國並沒有認為尖閣列島為臺灣一部分”。“只是到70年代後半期,東海大陸架石油開發動向浮出水面後,才首次提出尖閣列島領有權問題”。1951年9月8日美國及一些國家在排除中國的情況下,與當時日本締結了《舊金山和約》規定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諸島等由聯合國託管,而以美國為唯一的施政當局。同年9月18日,周恩來外長代表中國政府發表宣告指出:“《舊金山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製和簽訂,中國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而且,該和約所確定的交由美國託管的西南諸島,並不包括釣魚島。1953年12月15日,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釋出《琉球列島的地理界限》(第27號佈告)擅自擴大美國的託管範圍,將中國領土釣魚島裹挾其中。美國的這一做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1971年6月12日,美國與日本簽署了“關於琉球諸島和釣魚島的施政權歸還日本”的協議。對此,中國政府和人民以及海外華僑華人表示了強烈反對,中國外交部發表宣告,強烈譴責美、日兩國政府公然把中國領土釣魚島列入“歸還區域”,指出“這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明目張膽的侵犯,中國人民絕對不能容忍”。對此,美國政府不得不作出澄清,公開表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施政權歸還日本,毫不損害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它們將這些島嶼施政權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施政權而削弱其他國要求者的權利。……對此等島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當事者所應彼此解決的事項。”同年美國參議院批准“歸還衝繩協定”時,美國國務院發表宣告稱,儘管美國將群島的施政權交還日本,在中日雙方對群島對抗性的領土主張中,美國將來採取中立立場,不偏向於爭端中的任何一方。直到近年,美國國務院仍一再重申:“美國的政策是長期的,從未改變。美國在釣魚島最終主權歸屬問題上沒有立場。我們期待各方透過和平方式解決這個問題。”事實恰恰證明了“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國際法上,”都表明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無論是日本竊取中國領土釣魚島,還是美日對釣魚島進行私相授受,都嚴重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都是非法的、無效的,不可能改變釣魚島屬於中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