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連元車禍案
2014年5月28日(農曆2014年4月30日),田連元車禍案。2014年5月28日20時50分許,時年36歲的趙曉明醉酒駕駛吉AFD033號小型越野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瀋陽市瀋河區青年大街二環路口南側200米處時,超速駛入道路左側,先後與由北向南行駛的三輛車發生刮蹭,其中一輛本溪牌照的轎車由被害人田昱駕駛,其父田連元坐在副駕駛位置。激烈碰撞致田昱駕駛的車輛失控後又與同向行駛的另一輛車發生刮蹭。事故造成田昱死亡,田連元及另外兩人受傷,五輛車損壞。其中田連元頭部、脊椎等身體多處受傷。事故處理:經鑑定,案發時趙曉明系醉酒駕駛,且超過所限定的速度。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其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曉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發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雖具有當庭自願認罪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但其無視交通法規,醉酒駕駛車輛在城市主要幹道上超速行駛,致一人死亡、三人受傷,造成較大社會影響,且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的行為不予諒解並要求嚴懲,故對被告人不足以從輕處罰。綜上,趙曉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