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5月1日發生的大事件

新《商標法》實施

2014年5月1日(農曆2014年4月3日),新《商標法》實施禁用“馳名商標”宣傳。據新華社電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30日表決透過了關於修改商標法的決定,這也是商標法自1982年制定以來第三次修改。新商標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但是,對於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並於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新版商標法針對當前商標註冊程式比較繁瑣、商標確權時間過長、惡意侵犯商標權屢禁不止等問題作出一系列修改和調整,有望進一步方便申請人註冊商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新商標法有以下三大看點——註冊更便捷我國年商標註冊申請量已連續多年位居世界首位,但商標審查能力卻長期相對滯後,審查週期一度超過三年,引起社會各界強烈關注。儘管近年來工商總局商標局透過採取多種臨時措施提高了審查效率,大大縮短了商標審查週期,但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均未對商標註冊的審查時限作出規定,致使一些企業的商標權益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針對這一情況,新版商標法首次明確規定了商標新註冊申請初步審查時限、異議案件審理時限、不予註冊複審審理期限、駁回複審審理期限、宣告無效複審審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時限。此外,新版商標法還增加了“聲音”可以作為商標註冊的規定,增加了“一標多類”的商標註冊申請方式,開放了商標註冊的電子申請,增加了商標局與申請人的商標審查溝通程式等,這些都有望進一步方便申請人註冊商標。競爭更公平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近年來一些不法經營者經常採用“搭便車”“傍名牌”等違法行為達到侵佔他人商譽、阻礙他人進入市場等不正當競爭目的,嚴重損害了誠實經營者的積極性,降低了市場效率和活力。以他人註冊商標用作企業字號就是當前一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此,新版商標法明確規定,禁止將他人註冊商標用作企業字號;並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銜接,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另一個擁有“中國馳名商標”使用權的企業負責人表示,一直以來“馳名商標”代表著一個產品的影響力,在商品上看到它,消費者就會產生一種心理暗示——買這個應該更放心。現在禁止使用“馳名商標”作為宣傳,在同一個貨架上,用心經營了上百年的商品和普通商品平起平坐,不瞭解好品牌的消費者就沒了判斷標準。這對用心經營的企業是否也是一種不公平?好產品該如何體現,如何獲得管理部門的支援?處罰更嚴厲商標侵權代價小而維權成本高,一直是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為進一步遏制商標侵權行為,加大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新版商標法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註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還將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工商人士表示,“馳名商標”原本是加強對較高知名度商標保護的一種法律概念,建立馳名商標制度的初衷是為解決商標爭議。但長期以來,市場經營者將“馳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企業把“馳名商標”當作推銷產品的金字招牌,將“馳名商標”字樣印製在包裝上,並廣泛用於廣告宣傳。市場對“馳名商標”這種廣告效應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飽受詬病的馳名商標制度異化問題。此次新《商標法》增加對“馳名商標”宣傳和使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旨在將“馳名商標”迴歸為一種法律符號。新版商標法還根據非法經營額的不同,提高了商標侵權行為罰款的數額;增加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等。中國“商標法”發展歷史中國商標制度的發展歷史相對較晚,現有正式檔案記載的當屬1904年正月22日製訂的《商牌掛號章程》(計14條)。真正屬於中國第一部關於商標方面的法律是1904年6月清政府頒佈的《商標註冊試辦章程》(共28條),但公佈後未及時施行就被廢止。上圖就是歷史上第一本《商標公報》,當時的大總統黎元洪還親自題詞“知情觀物”。要觀看舊社會的商標當然得到十里洋庭,花團錦簇的大上海去。當年鶯鶯燕燕,東方明珠的繁華盛況,成就了多少老字號和多少著名商標,並流傳至今。上圖商標讓大家聯想到那首著名的《夜來香》,最近快樂男聲裡吉米還唱過哈。從當時最時髦大世界歌舞廳飄出穿越滾滾紅塵和年華流逝,一直到現在都能唱響,一聽到就覺得是紫陌紅塵撲面來。所以說經典的是要經過歲月沉澱的。那麼這枚商標的創意是否來源於這首歌呢?想起來完全有可能哦。藉著歌的傳唱,迅速開啟商標的知名度,說到營銷學,那時的資本家就已深得其味。1923年,北洋政府頒佈了《商標法》(計44條)和《商標法施行細則》(計37條),較為系統地規定了商標註冊和商標管理方面的內容,《細則》第36條還規定了65個商品分類。1930年,國民黨政府公佈了《商標法》及《商標法施行細則》,並於1931年1月1日起實行。1935年對《商標法》進行了修正(計69條),1932年對《商標法施行細則》進行修訂。這一時期的商標法有著濃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色彩,凡發生的中外商標爭執的,總是保護外國的商標。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國民黨政府的商標法令和外國列強的商標特權,並對解放前遺留下來的商標進行了重新登記、換證等清理工作。1950年7月28日,政務院批准施行《商標註冊暫行條例》(共34條),這是新中國第一部統一施行的商標管理法規。同日,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佈了《商標註冊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共30條)及中央私營企業局商品分類表。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佈了《商標管理條例》(共14條),同年4月2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佈了《商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共21條),《細則》第21條公佈了78個類別的商品分類表(一直沿用至1988年10月31日)。該條例是適應1956年後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應加強商標管理,促使企業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的需要而制定的,具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1978年9月,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設商標局。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計43條),並於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該法經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修正,為我國現行商標法。1983年3月10日國務院釋出施行了《商標法實施細則》(計34條),該細則經1988年1月13日、1993年7月15日、1995年4月25日三次修訂,至今有效。繼我國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和1985年3月19日成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之後,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採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和《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1989年正式加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這樣,我國就成為了商標權多邊國際保護大家庭中的一員,也標誌著我國商標法制的進一步完善。為了與國際條約接軌,強化商標保護力度,《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經過幾次修改,現行的《商標法》(計43條)是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的,現行的《商標法實施細則》(計50條)是經國務院批准修訂,1995年5月12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號釋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還先後制定、修改並公佈了7個行政規章,進一步推動和發展了我國的商標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