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府如何解決懷孕女死刑犯

[ 歷史故事 ]

古人不會將死刑改判其他刑罰。死罪就是死罪,不會因為你懷孕了,死罪就可以免掉,改判笞、杖、徒、流等其他刑罰。但死刑的執行可以延後,按照規定,死刑是在產後滿一百日予以執行。

  最近,從網上看到一則報道說,有個身負兩條人命的女犯,本該被判死刑,但因為身懷六甲,被改判無期徒刑,按法律規定,被判無期的罪犯不能暫予監外執行,因此,這名女犯將被迫在監獄生產。懷孕女人犯法自古就有,那麼,面對一個懷孕的女犯,古人是怎麼處理的呢?

首先,古人不會將死刑改判其他刑罰。死罪就是死罪,不會因為你懷孕了,死罪就可以免掉,改判笞、杖、徒、流等其他刑罰。但死刑的執行可以延後,按照規定,死刑是在產後滿一百日予以執行。

其次,懷孕女犯與一般犯人不同,她將被散禁,完全免帶枷、杻等各種刑具。

第三,對懷孕女犯不得進行拷訊,如果她不是被判死刑,而是笞杖刑,那麼也不得執行笞杖刑,因為拷訊、笞杖都是毆打,很容易對女犯和胎兒造成不當傷害。應該拷訊或笞杖的,必須待產後滿一百日再予執行。

第四,對懷孕女犯進行拷訊或執行笞杖、死刑的,以及女犯雖已生產但未滿百日就進行拷訊、執行笞杖、死刑的,都要承擔刑事責任。未生產而拷訊及執行笞杖刑的,責任為杖一百;如果因此而致被刑者受到重傷的,將按鬥殺傷論處;如果因而導致墮胎的,處徒刑二年;如果因此而致被刑者死亡的,加役流。未生產而執行死刑的,責任為處徒刑二年,過失造成的減刑一年。如果產後未滿百日而拷訊和執行笞杖、死刑的,拷訊、笞杖的責任視情形根據未生產而拷訊及執行笞杖刑的責任酌減,執行死刑的責任是處徒刑一年,如果是過失造成的,杖九十。

第五,懷孕女犯允許有條件出獄生產。如果是死罪,在提供擔保後,可以讓她暫時出獄,產後二十天重新收監;如果是流罪以下,產後三十天再重新收監。

第六,如果死罪女犯生產之後,沒有親屬可以託付孩子,為了保證孩子的生命安全,政府允許異姓之人予以收養。按照中國古代的規定,收養孩子一般應收養同姓,而且是輩分合適的,這裡允許異姓之人收養女犯遺孤,體現了政府對生命的重視。

以上就是古人對懷孕女犯的處理,與今天相比,你認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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