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和小華戀愛半年有餘。阿明父母對小華這個北京姑娘很滿意,盼著他們能儘早結婚。按照傳統,結婚得男方買房。
不過,適逢北京出臺房屋限購政策,阿明並沒有購買資格。不過,反正都要結婚了,房子登記在小華名下也一樣。於是,阿明家出資70萬支付房屋首付款,並把房登記在了小華名下。
不久,因公司業務調整,阿明不幸被裁員,隨後找工作也不順利,心情煩躁的阿明和小華爭吵不斷。
小華的父母對阿明開始有了微詞,尤其是買房之後,每月的按揭款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房屋裝修也需要錢,他們開始懷疑阿明到底有沒有能力給女兒一份安穩的生活。就這樣,阿明和小華分手了。
那麼問題來了:阿明花了一家人的積蓄,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他必須把房子要回來。可小華家卻說,房子是他們送的,房本上寫的也是小華的名字,送都送了,哪有要回去的道理啊?
果真如此嗎?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形成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這種關係包含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法律對其人身關係不予保護,但對基於此基礎形成的財產關係予以保護。因為戀愛期間,特別是婚約期間的財物送往,看上去是贈與,其實與民法上的贈與有一定的區別,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在贈送財物的過程中,雖然財產權利已轉移,但如果當事人所期待的結婚目的未能達到,那麼受贈人就缺乏佔有財物的合法理由。
本案符合以結婚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結婚目的未能達成時,這種贈與的解除條件即已經實現。當接受贈與的一方拒不返還贈與財產時,則構成不當得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接受贈與的小華應當返還該筆鉅額財產。由於受北京購房政策的限制,阿明不能成為房屋的購買人,所以,他要求小華返回房屋的請求不能實現,但不影響他要求小華返還由其支付的首付款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