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畢業後在一家房地產公司上班,雙方簽訂了五年的勞動合同。因為劉某是技術人員,薪資比一般人高。
受疫情影響,劉某的公司停工了兩個多月,等疫情被控制住,劉某所在的建築工地各項工作才陸續恢復正常。與此同時,大街上的商鋪、飯店等也都恢復營業了。
平日裡下班後,劉某常和兩個同事搭夥去小酒館,弄二兩小酒拉拉家常。這是剛復工的第十天,下班後,劉某他們又來到小酒館喝酒。
酒館不大,屋子裡已經有三桌人了。劉某他們點了菜、要了酒,也立馬開喝。劉某這人憨厚,喝酒也實誠,他自以為酒量大,不用人勸,就帶頭喝。這次又是這樣,沒多長時間,兩瓶白酒就已經見了底。
這時,鄰桌几個年輕人酒也喝高了,兩桌喝暈了的人先是話不投機吵了起來,緊接著扭打在一起。後來有人報警,幾個人都被帶走了。
事後,劉某他們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公安刑事拘留了。劉某在看守所裡痛苦地度過了十多個日夜,被取保候審後才恢復了自由。
事發時,工地工程剛復工,也正是需要劉某的時候。見劉某十多天都不露面,領導很生氣,覺得這人對本職工作極度不負責。於是,公司便以劉某連續曠工十多天為由,決定單方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將此決定報請工會同意之後,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書郵寄給劉某。
劉某從看守所出來,收到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書,完全不能接受。劉某找到公司領導,誠懇地說:“我對我的工作十分滿意,這些天不是我不願意來上班,也不是我故意曠工,我蹲在班房裡也是萬般無奈、身不由己啊!”
劉某得到的答覆卻是:“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員工未經批准,無故曠工達三天,公司即有權將其解聘。你已經十多天沒來上班,還是因為打架鬥毆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其中就說到了’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有理由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雙方誰也說服不了誰,多次協商無果。劉某隻好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確認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係違法,應該支付經濟賠償金。劉某的仲裁請求能夠得到支援嗎?
律師點評:
本故事問題,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首先要通知工會徵求意見;其次通知勞動者,並收集相關證據和確認客觀事實,包括是否能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或勞動紀律並達到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手冊和規章制度(雙方有約定的)哪條哪款可以單方解除的規定。如果達不到這個程度,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操作。
故事中的劉某儘管有一定過錯,但是他的行為既不是簡單曠工,也不到刑事責任程度,用人單位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確實有不妥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