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中國的全面抗戰已是第6個年頭,進入了戰略相持階段,也是最艱難的時期。國民黨的正面戰場節節失利,兵員損失慘重。為了支援曠日持久的戰爭,急需加大兵員徵集力度。然而,由於國民黨政治腐敗,“前方吃緊,後方緊吃”的現象層出不窮,一批國民黨官員利用兵員徵集之機,敲詐勒索,魚肉人民,中飽私囊。
這一年,湖南攸縣出現了縣、鄉兩級官員相互勾結,敲詐勒索人民的特大徵兵舞弊案,震驚了全省乃至國民黨中央上層。
1942年12月,負責兵員徵集的攸縣團管區司令部下達了下年度攸縣徵兵任務。為完成任務,縣政府會同縣國民兵團、國民黨攸縣黨部聯合召開年度徵兵會議,與會者有各鄉(鎮)保長、縣兵役協會委員、優待委員會委員、常備隊隊長、預備隊隊長及縣政府有關官員。
會上,團管區司令部派員到會講解兵役法令,縣長譚友谷宣佈各鄉鎮應徵任務,並要求各鄉鎮在此基礎上增加一倍人員為預備役。
會後,為督促任務完成,縣政府派出14名人員分赴全縣各鄉鎮督徵。為首者是縣國民兵團的三名團副李濟寰、李劍鋒、文明初,縣政府軍事科科長周後濟。督導員握有應徵物件緩徵或免徵之大權。
然而,剛下鄉沒幾日,縣政府軍事科科員兼夏泉鄉督導員譚梅源就遇到一件蹊蹺事,夏泉鄉鄉長肖白生硬塞給他一個紅包,開啟一看,竟是14400元法幣,並附上一張應徵物件免徵或緩徵名單。譚梅源是一位良心未泯的熱血青年,當即嚴詞訓斥了肖白生,隨後向茶醴師管區司令部檢舉了肖白生的賄賂行為。譚梅源的這一舉動,竟牽出了一樁駭人聽聞的驚天大案。
譚梅源的舉報,引起了茶醴師管區司令部的重視。經初步查證,參與徵兵的官員幾乎都有受賄索賄的嫌疑。這可是件非同小可的大事件!於是,師管區司令部將案件上報至湖南省軍管區司令部。面對抗戰的嚴峻形勢,在各界的關注與壓力下,軍管區司令部要求徹查此案,並組成專案組來攸縣查辦。
查出來的結果令人瞠目結舌:全縣21個鄉鎮,居然有11個鄉存在受賄索賄現象,縣政府派出的14名督導員,有9人參與受賄索賄。縣國民兵團團副文明初勒購平價米8758斛,轉手倒賣後獲鉅額暴利;縣國民兵團團副李劍鋒在楓仙鄉督查期間,對頂替壯丁行為不予追究,得賄賂萬餘元;縣政府軍事科科長周後濟勒索32000元;縣政府指導員陳虞韶在大滄鄉、明月鄉任督導員稽核壯丁時,在無證者名單上分別加以圓圈、墨點疑問等符號,壯丁不明其意,惶恐萬狀,遂各自在保、甲長的引薦下,以夫馬費名義行賄,希圖緩徵或免徵,於是陳虞韶在短短的幾天內受賄39600元;縣政府指導員易樹滋在鸞山鄉收取賄賂13600元;縣政府科員賀明月任龍翔鄉督導員,他夥同該鄉鄉長陳持生先後向3人索賄4500元。
上行下效,縣政府官員收取賄賂如此明目張膽,鄉一級官員則更加變本加厲,肆無忌憚。他們挖空心思,巧立名目,榨取錢財。淥田鄉鄉長王甲榮於1942年農曆八月四日,拘留村民單蔡民,認為其非獨子而屬應徵物件,索款900元;中秋節晚,他率人突然衝到村民袁萬生家,將袁萬生綁至鄉公所,聲言其弟是逃兵,勒索1000元;9月以購置1100頂國民兵軍帽為名,強令全鄉164甲,每甲交款100元;10月,以為本鄉制警服15套為由,侵吞公款1970元。11月發國民身份證,以第八保免役壯丁陳臘仔遲到為由將其捆綁,責令交1000元,經再三哀求,最後出560元了事。
淥田鄉保國民小學校長蔡時瑞行為更是令人髮指。他充任鄉公所督徵員,1942年農曆十月,先後兩次率人將聾啞人蔡伯華、蔡雪文抓至鄉公所,要求兩人分別交3000元和1000元,否則去當兵。兩個殘疾人本就貧困潦倒,哪有錢打點。於是,兩人一直被蔡時瑞關押,最後在監所死亡。
經查,除王甲榮外,夏泉鄉鄉長肖白生、雲蒸鄉鄉長易茂松、馬鞍鄉鄉長劉奉先、新江鄉鄉長劉鎮亞、楓仙鄉鄉長劉希杜、龍翔鄉鄉長陳持生、鸞山鄉鄉長吳大中、明月鄉鄉長龍圖獻、大滄鄉鄉長陳茂林、大同鄉鄉長尹德強均有受賄索賄行為。
至此,案件似乎真相大白。於是,茶醴師管區司令部密令攸縣政府,將涉案人員拘押至師管區司令部聽候審判。然而,攸縣縣長譚友谷卻遲遲按兵不動,致使洩密。縣軍事科科長周後濟、國民兵團團附文明初、縣兵役督導員羅培源、夏泉鄉鄉長肖白生、雲蒸鄉鄉長易茂松、馬鞍鄉鄉長劉奉先、新江鄉鄉長劉鎮亞、楓仙鄉鄉長劉希杜等8人聞訊後畏罪潛逃,國民兵團團副李劍鋒被關押在茶醴師管區司令部,關押期間畏罪自殺。
1943年6月,湖南省軍管區司令部、湖南省保安司令部組成合議審判庭,對攸縣徵兵舞弊案進行宣判。判處淥田鄉鄉長王甲榮死刑,剝奪公權終身,追繳贓款12870元;判處縣政府指導員易樹滋無期徒刑,剝奪公權終身,沒收贓谷50擔;判處縣政府指導員陳虞韶無期徒刑,剝奪公權終身,追繳贓款39600元;判處淥田鄉保國民小學校長蔡時瑞有期徒刑10年,剝奪公權5年;判處龍翔鄉鄉長陳持生有期徒刑7年,剝奪公權5年;判處楓仙鄉鄉公所戶籍員陳德芳有期徒刑5年,剝奪公權2年,追繳贓款500元;沒收夏泉鄉鄉長肖白生賄賂款19400元。
這些罪犯受到刑事處罰,實在是罪有應得。但是,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攸縣縣長譚友谷,卻僅僅是被免職。1943年11月,國民政府監察院院長於右任簽發通報,認定譚友谷有違抗命令、縱放犯案人員脫逃且有串通舞弊之責任,決定追究其違反公務員懲戒法之責任。
然而奇怪的是,剛剛在攸縣被免職的譚友谷,不知打通了什麼關節,不久居然又坐在了益陽縣縣長的寶座上。一樁震驚湖南的兵役舞弊案,竟以大多案犯潛逃、主要責任人不被追究的結果而收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