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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

公共物品必須由公共部門以非市場方式提供。比如政府透過直接生產公共物品來實現,也可以透過某種方式委託私人企業的間接生產方式來實現。其中政府直接提供的方式包括中央政府直接經營、地方政府直接經營和地方公共團體經營等三種情形。

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


間接提供的方式包括簽訂合同、授予經營權、經濟資助、政府參股、法律保護私人進入、社會資源服務等六種情形。

還有一種新興的公共物品提供方式,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透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

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透過向使用者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

補充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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